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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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让企业法务制度有效运作

(一)建立高质量的法务团队

一个优秀的企业法务应具备以下几项能力及素质:

1. 思想过硬

何为思想过硬?就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企业法务必须守住底线,守住法律红线,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也是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最大的保护。企业法务因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掌握很多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守企业秘密。

2. 技能全面

优秀的企业法务,法律专业知识要全面,不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优秀的企业法务,除了法律功底扎实之外,还需要熟悉所在企业的各项业务,具备基本的商业逻辑,能够在法律专业知识的指导下,结合企业的业务情况来分析风险,遇到问题时需尽可能地找出既切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能降低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

优秀的企业法务,需要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法务团队人员之间能够各有专长,互补短处。既有人员擅长拟定审查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规章制度,提出书面的法律建议,也有人员擅长商业谈判、纠纷及诉讼/仲裁处理,法律培训。

3. 思维开放

丰富的经验对一名优秀的企业法务固然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应具备开放的思维,每个项目都当作新的项目来办,不囿于以往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在业务上,要虚心向业务人员了解业务知识,与业务人员充分沟通,积极了解本企业最新的业务动向。在法律专业上,我国的法律不断地推陈出新,法务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学习、掌握影响企业的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及研讨活动,多与同行沟通交流,互相取经。

(二)全面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企业法务的事情,企业法务制度要向有效运作,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的积极参与,相互配合。

案例1-3

事实及相关证据

A公司因为业务扩展,租赁了新的办公场地,2013年3月15日,A公司行政经理邓某与B装修公司项目经理曹某就办公场地的改造装修工程进行了洽谈。双方谈妥装修方案及价格之后,为了尽快进驻办公,邓某希望曹某立即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在施工的同时,双方同步安排合同签署流程。于是,2013年3月20日,曹某带领施工队进入A公司场地,根据邓某的安排和指示开始施工。2013年3月23日,施工工人朱某在做强弱电施工时,不慎触电并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昏迷。邓某及现场其他工人立即将朱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旧神志不清。施工队当日撤出,停止施工。A公司联系曹某,要求立即恢复施工,曹某未同意。为了不耽误公司开业进度,2013年4月5日,A公司另行与C装修公司协商装修方案及价格后,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30万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总工期60天,自2013年4月8日起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3日内,由A公司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C公司应负责返工直至验收合格。2013年5月20日,朱某在经过医院治疗后奇迹般清醒,并逐步恢复记忆及语言能力。医院预计朱某至少还需要100天的后续治疗及一年期的康复治疗,预计医疗、医药费等约需人民币60万元。2013年5月21日,朱某的家属要求曹某赔偿后续的医疗、医药、营养、护理、误工等各项费用约人民币80万元。曹某表示其已经为朱某垫付前期的医疗费约人民币32万元,其无力再承担任何费用。朱某的家属又找到B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表示朱某并非其公司聘用的员工,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朱某系在A公司施工现场施工,而B公司实际并未承接A公司装修工程,并非B公司安排朱某到A公司场地施工,所以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朱某求助于外部律师,在外部律师建议下,于2013年6月3日向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认为其应A公司要求,在A公司施工场地为A公司的装修工程施工,事实上与A公司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后期费用。

2013年6月8日,C公司完成装修施工,向A公司交付场地,双方进行了验收及工程量决算,工程决算总价为人民币32万元。2013年6月15日,C公司出具决算单据,要求A公司支付除预付款(人民币9万元)外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23万元。A公司行政经理邓某拿到决算单据后对财务说,因C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好几次被他发现工人在现场抽烟、打牌、做饭等违规行为,茶水间的地漏下水也有点问题,要扣除对方人民币3万元作为罚款,只向对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财务认为能少支出一些成本对公司来说是有利的,于是只向C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6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朱某提起的诉讼,庭审中,A公司认为其办公场地装修工程系发包给B公司施工,朱某并非A公司直接雇佣,应属于B公司的员工。曹某作为证人,向法庭表明朱某并非B公司员工,A公司办公场地装修的用工单位实际是A公司,曹某是作为中介方为A公司寻找施工人员。B公司向法庭表明其实际并未承接A公司装修工程,双方未签署施工合同或任何协议。

C公司多次向A公司索要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均遭到拒绝。2013年7月28日,C公司也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担未按时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A公司向法院表明,其未支付的款项为C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及施工质量缺陷的罚款。C公司表示,其施工现场管理并不存在问题,施工完成后双方也对现场进行了验收,A公司也未提出异议,验收合格。

争议焦点

(1)A公司与朱某是否构成雇佣关系,A公司是否应就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扣除C公司人民币3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1)在没有签订雇佣合同的情况下,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是谁,谁就是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反观本案,朱某系于弱电施工时受伤,A公司没有与B公司签署《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表明其办公室装饰工程系由B公司承接。A公司也未能证实朱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所以朱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就是A公司,A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2)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并且也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了“合格”的意见。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或验收不合格,A公司可以收取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因此,A公司无权扣除C公司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

案例启示

(1)在正式开展业务合作之前,先签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2)提升证据保全意识,与合作相关的往来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都有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应及时妥善保存。

(3)尊重合同的严肃性,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办事。

案例1-3中A公司血淋淋的教训,主要由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法律意识的强化应该从高层到基层企业。应当通过业务流程的制定,强化公司业务决策及操作中的程序与规则意识,通过内部的法律培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以及法律对尊重敬畏意识,及时借助法务/外部律师审核把关。

(三)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及奖惩机制

企业法务的考核及激励机制应当与业务的考核及激励机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尤其在重大项目的考核方面。简单地说,假设项目进展顺利,经营目标达成,如果企业对业务部门进行奖励,则同样需要对参与该项目的法务进行奖励;如果项目失败的原因是重大法律风险未被识别,则参与该项目的法务应该受到处罚;如果项目失败的原因是业务负责人不重视法务揭示的法律风险,则业务负责人应该受到处罚。如果对法务人员只有处罚而没有奖励,也不利于充分调动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表现从“不失职”到“优秀”需要一定的激励手段。当然,实际企业经营过程中情况要复杂很多,如何设置合理的考核机制及奖惩机制,要结合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总之,权责与收益相当,才能有效激发法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四)提升企业法务地位及话语权

前文提到,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区别之一是企业法务要承担一定的企业管理职责。正所谓“人微言轻”,要想企业各部门提升法律意识,重视法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必要将法务负责人提升到公司管理层的高度,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或类似的岗位,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发展处于筹备期、新设立期、快速扩张期还是稳定成长期,都无法避免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可小觑,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让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力量,将企业法务引入企业管理,建立起合理的企业法务制度,并使之有效运作,使企业能够及时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极大地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提前做好应对风险的处理预案。

运作良好的企业法务制度是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利器。希望各企业都能重视法律风险,尊重法律规则,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框架下,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1)徐进.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认定及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