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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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现代监禁文化的目的和评判标准

(一)监禁文化的目的

监禁文化的目的与每个时期的主导刑罚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当社会的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时,刑罚哲学往往趋向预防或者缓和;相反,当社会的犯罪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时,刑罚哲学往往趋向于惩罚。[10]因此,根据“钟摆效应”理论,刑罚理论是一个连续体,它的一端是惩罚,包括报应、犯罪控制和强硬政策;它的另一端是预防,包括治疗和改造。每个时期的主导刑罚理论就是这个连续体中的某个点,不同时期的主导刑罚理论就在这两端之间的某个点上产生:刑罚理论朝着惩罚一端倾斜,刑事政策就会具有较多的惩罚性;刑罚理论朝着预防一端倾斜,刑事政策就会具有较多的改造性和人道性。一个时期的刑罚理论就决定了该时期监狱监禁的目的。现代监禁文化的目的可从两方面来看:

1.从现代监狱行刑目的角度看。“旧日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人以惩罚,以平社会愤懑之心,并使他和社会相隔离,自由刑的执行,以达到惩罚、赎罪和隔离的目的,为行刑而行刑,没有更高远的目标;而现代监狱行刑的目的,则在于使受刑人改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不是为行刑而行刑,而有更为高远的目标。”[11]可见,虽然过去的监狱与现在的监狱在表面上都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但二者在精神上和理念上已经颇异其趣。作为现代监狱监禁的目的,显然不是简单地惩罚罪犯,而是改造他们、帮助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

2.从经济学治理角度看。有学者认为:按照治理术的观念,罪犯作为治理对象中的重要类型,他是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标记的人,家庭(国家)……将其控制在一定场所,以便达到实现“治安”所需要的一些东西,以可估算的家庭“开销”来改善他,使他保持与家庭的精神上的联系,并“温柔地”、毫不察觉地强迫他随时调整自己的步伐,这样他才能被大家庭所重新接纳。国家作为家长,它对罪犯的行为的监视、控制和改造就是为了保持这种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通过监禁并将监禁效果扩大化的治理符合经济性的原则,这种“经济的治理”就是一种好的治理。[12]在我们看来,这或许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监禁目的论。

尽管这种经济的治理给监禁增添了一层柔性的色彩,但刑罚的主导政策最终制约着监禁的目的。监禁的终极目标存在于它所管理的事情本身,存在于对治理所指导的过程的完善和强化中。所以,对罪犯监禁、说服、诱导、教育和强制改造的过程本身就是监禁的目的。这就是,即使在将人道、尺度、缓和、权利强调到极端的现代社会,监禁的形象也始终挥之不去的真正奥秘。

(二)监禁文化的功能

1.控制。国家把罪犯监禁在监狱这一场所,真正做到把对社会危害、人身危险性程度不一的人员隔离起来,确保这些人不在社会上犯罪,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同时,监狱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违法的不同程度将这种刑罚分割为许多不同的程度,刑罚比较温和,也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禁创建了一种温和的社会控制形式。监禁使罪犯认识到,他自己既可以享有自由又是承担义务的主体,他必须复归理性并尊崇规范。

2.惩罚。与个人具有行动选择自由相反,监禁使个人社会获得的可能性被极大限制,同时给个人打上了软弱无能和痛苦的印记。因此,监禁既是剥夺潜在有害之人权利的最有效方法,也是一种给罪犯以极大痛苦的惩罚。通过惩罚使罪犯深刻地意识到犯罪的代价。在福柯眼里,监狱有一套独立的、成熟的、自成一体的知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从未言明的技术,有一套组织化的、有机配合的机制。通过监狱机制,刑罚这种法律知识与惩罚的权力实践联系起来,通过惩罚的实践环节,刑法的规范化知识转化为一种技术。在今天,坚持惩罚就意味着对监禁的继续坚持。[13]

3.矫正。“监狱不是先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监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初就不可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14]因此,现代监禁文化从它的精神、制度和物质三方面着手,发挥矫正罪犯的作用。

4.警示。我们认为,法的宣言效应之所以能实现,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它拥有诸如监狱这类物化手段,即监狱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必须让监狱在外在形象上给一般人以“痛苦可怕”的印象,一般社会人员就会感觉到监狱的可怕,产生对它的远离心理,从而起到一般预防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向社会昭示犯罪结果之一就是丧失人身自由,这对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人是一种警戒,使他们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以身试法。

(三)评判监禁文化的根本标准

1.标准一:社会公众的安全。社会公众的安全是通过公众的心理感受来表达的,而所谓社会公众安全感,就是公众(包括法人)通过客观行为(包括语言的评价)表现出来的对一定时期和空间下的社会治安破坏力和制控力状况的综合主观心理感受。[15]林荫茂女士认为,社会公众安全感是:1)社会治安晴雨表。当一个地区的暴力犯罪数明显上升,其公众安全感必然下降。当一个地区的治安管理无序,治安案件高发、灾害事故多,其公众安全感必然下降。2)公众承受能力表。每个地方每天都会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发生等,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承受的。但若治安状况持续恶化,公众承受力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就会表现在安全感或不安全感的波动。3)社会控制力检验表。治安状况本身就是破坏力和控制力的作用结果。当安全感上升时,证明治安管理与服务、犯罪防控和打击效果好。4)治安评估印证表。运用安全感数据,某种程度上能弥补发案率、破案率基础上的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因存在犯罪黑数而不准确这个缺陷。5)立法、决策参考表等。正是因为社会公众安全感能真实、全面反映公众的主观心理感受,不少专家都把它作为评价社会是否真正安全的标准。对于监狱,社会公众总希望:先把关押在里面的人看牢了,不要让犯人跑出去;然后把里面的罪犯改造好了,释放后不再去危害社会和他人。近几年监狱发生的几起罪犯越狱脱逃事件,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上后重新犯罪的情况,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系列激烈的反应,这足以证明社会公众对监狱监禁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公众安全感应该是社会对监禁文化评判的标准之一。

那么,对监狱来说,到底是什么能反映公众的安全感呢?除罪犯脱逃外[16],答案只有一个:重新犯罪率。我们认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成反比。重新犯罪率越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越低;重新犯罪率越低,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越强。当前,对重新犯罪率高低的原因有两种观点,即监狱归因论及监狱、社会和重犯者归因论。前者认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就是他们在监狱没有被改造好,监狱负有全部责任,这种观点可能在社会大众中流行;后者则认为,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再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监狱一家有责任,社会、重犯者都有责任。或许后者观点更科学、客观,但是监狱被赋予的社会要求,就是要降低重新犯罪率,因此,不管如何,对于重新犯罪率问题,监狱都有不可回避的责任。对此,监狱需要充分发挥监禁文化的四大功能,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进而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时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效果。

2.标准二:罪犯人格的改善。所谓人格,就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这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17]李斯特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其根源在于人格缺陷和不良的社会环境,对犯罪人实行刑罚的过程,如同治病必须消除病根,目的在于使低下的人格改造成为良好的人格。因此改善罪犯人格就成为对罪犯实行刑罚的目的之一。之所以将改善罪犯人格列入监禁文化评判的标准,是因为罪犯人格是当前监狱工作改造主体中最核心的内容。[18]陈士涵先生经过十余年的研究,提出了对罪犯进行人格改造的观点。虽然对他提出的罪犯人格为改造客体持保留意见,但我们认同他关于人格改造的理论,即: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个性特点不是凝固不变的,罪犯的不良人格是可以改造的。[19]根据监狱工作的现实条件,这里,我们仅提出改善罪犯人格,即改变罪犯原有的人格情况,使他们的人格比原来更好一些,进而体现监狱行刑的个别化、科学化。

那么,监禁文化与罪犯人格的改善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监禁文化的优劣程度与罪犯人格改善的效果成正比。监禁文化越完善,人格改造的效果越好;监禁文化越低下,人格改造的效果越坏。这是因为:改造罪犯是监狱以罪犯为改造主体,通过以激励机制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和提供的资源,形成一种文化,引导罪犯向社会多元利益具有独立人格的、守法的和自律的权利主体转变。“人的社会化及意识的建构主要是在文化环境中发生的,或者说主要是主体的人与文化世界交互作用的结果。”[20]因此,监狱改造罪犯不如说是监狱提供和创生一种能使罪犯再社会化的文化,包括精神文化产品、规章制度性文化、物质的和智能性的文化以及自然界。而监禁文化正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监禁文化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罪犯人格将会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