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及特性
证据的概念及属性则是证据理论研究和证据运用的基石,也是任何证据理论研究都无法绕开的原点。
(一)证据与监狱执法证据
1.证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证据一词的解释为:“事实,从事实中推论出的结果及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调查之中的事实和情况。”[3]“法律存在”即法律事实,是指法定人员依法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性材料。[4]笔者以法律存在说的观点作为本文的基本观点,认为证据是指法定人员依法收集调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法律存在。
2.监狱执法证据。监狱执法证据是指监狱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狱执法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监狱执法证据理论与实践所关心的是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监狱执法与罪犯改造的事实,这个过程既是对已发生的事实的回应,也是监狱运用已知证据对犯情、狱情的认识和预判的过程,还是监狱对自身执法工作情况的记载、反映与监督,也是追求公正执法价值理念的过程。
(二)监狱执法证据的属性
刘星在《法律是什么》一书中指出,证据的属性是“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的具体化表现或分解,也是证据赖以构成的诸要素,同时也是判断某事物是否为证据的标准,是证据区别于其他非证据事物的标志”。监狱执法证据同其他证据一样,具有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诉讼法规定、执法内容和工作过程三个不同角度来分析,监狱执法证据又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1.证据标准的多重性。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执法证据的多重性,它主要表现在证明标准的不一致,即监狱执法证据同时包含了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执法证据三类标准。例如,三者对证据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刑事诉讼中往往规定了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而按照行政执法标准收集的证据难以适应刑事诉讼证据的严格要求。根据监狱执法工作不同的具体内容,证据的收集及认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2.证明对象的特殊性。监狱执法证据证明的对象主要是监狱民警执法和罪犯改造相关的事实。具体来说,一是监狱执法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狱民警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二是罪犯改造综合表现、有无余罪、漏罪和再犯罪行为。监狱工作的相对封闭性决定了证据在监狱工作领域运用的特殊性。证明对象的范围相对固定,并具有特殊指向性。
3.证据收集的便捷性。监狱执法工作所涉及的证据一般存在于监狱内部,与其他法律主体收集证据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监狱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封闭环境决定了证据收集的场所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二是民警24小时轮换工作使证据收集具有迅速性的可能;三是数字化监狱建设与科学技术应用为证据收集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