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说明
《口授刑法学》在我的著作中是一部十分独特的作品,它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呈现出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北大法学院刑法本科教学的基本状况,是一种可供参考的教学资料。
我已经出版过多种刑法教科书,例如《本体刑法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和《规范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以及主编的《刑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这些刑法教科书各有特色,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书面语言表述的,更强调的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刑法教科书对于刑法教学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如何写作刑法教科书却各有不同见解。例如,刑法教科书是篇幅大一些好还是篇幅小一些好,就会存在分歧意见。现行刑法条文就有8万多字,用10个字解释1个字,刑法教科书就得至少有80万字。80万字,对于一门课来说篇幅是较大的。因此,也有将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尽量压缩的做法,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篇幅大当然有其好处,它为学生提供足够丰富的知识信息,可以供学生自学,以弥补课堂教学之不足。但刑法教科书篇幅过大,重点不突出,并且使学生望而生畏,亦有其不足。而篇幅小也有其好处,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给学生的思考留下余地。但刑法教科书篇幅太小,难以容纳全部刑法知识,若是面面俱到则浮光掠影,难以反映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掌握刑法教科书篇幅大小的分寸确实是一个难题。我的观点是:这个问题取决于如何看待刑法教科书的功能。其实,大学教科书与中学教科书的功能是不同的:中学教科书是课堂教学之所本,每课必讲,因而教科书更要适应课堂讲授的需求,与课堂讲授相契合。但大学教科书主要是呈现一门学科的完整知识,是一种体系书,它与课堂教学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换言之,刑法教科书不能等同于刑法的课堂讲义。刑法教科书为体现刑法理论的体系性,刑法中所规定的所有罪名都要论述,但课堂上因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却并非每个罪名都要讲解。可以说,课堂上所讲授的是刑法学理论中的精华和重点。当然,由于授课时间安排上的差别,刑法课堂教学的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上都有所不同。以现今北大法学院的刑法课时而言,只能选择性地讲解刑法理论中的重点问题而不可能面面俱到。
本书是一部口授式作品,在叙述风格上是采用口语的表述,体现课堂实录的氛围。这种口授式作品的优点是具有可读性,读者可以在一种较为轻松的状态下通读,不用作过度的思考就可以理解本书的内容。我过去也当过学生,在课堂上既要听课又要做课堂笔记,精神总是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口授刑法学》作为课堂讲授刑法的实录,在阅读的时候将听课转换为读书,接受者更为轻松。当然,读书毕竟不能等同于听课。另外,这种口授式作品也有其缺憾,就是难以精确地表达某种精致的思想。相对于书面语言,口头语言在表达情感与诉求方面是有其所长的,但在表达理性思维成果方面又有其所短。我本人更擅长于书面表达,甚至可以通过文笔理清思路,但口头表达则略微笨拙一些,并且口头表述的创造性远逊于书面语言。换言之,口头表达的大多是已经形成书面文字的思想,真正即兴的思想火花虽然偶尔也会在口头表述时迸发,但毕竟很少,大多是重复书面文字的内容。这也是我对自己的口授式作品并不十分上心的一个理由。本书的创作是一种尝试,读者若能从本书中读出不同于刑法教科书的味道,则乃本书之幸也。尽管本书是口语的实录,但为避免口语的啰嗦,在成书时还是作了一些文字上的处理,因而与纯口语的录音存在些微的差别。
《口授刑法学》一书的整理出版,不能不提到一个人,这就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赵明节先生。至今我与赵先生仍未谋面。2004年8月20日我收到赵先生的来信,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正在编辑出版《大学名师讲课实录》 ,向我约稿,询问我下学期是否有合适的课程并且是否有意向,因为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我都未给本科生开课,因而这一计划也就搁置了。直至2006年我为2005级本科生讲授刑法,才想到将全部讲授过程录音,并由助教整理出来。因为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设立了“陈兴良刑法研究文库” ,遂将《口授刑法学》一书纳入文库之中,而未能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尽管如此,对于赵明节先生的热情约稿并在客观上促成本书的出版,还是要深表谢意。
《口授刑法学》一书讲课历经一年,整理又是大半年时间,现在终于定稿可以交付出版了,这是令人欣慰的。
在此,我要衷心地感谢一学年来始终随堂听课并进行录音及其整理的两位助教:高洁和谢静,她们是我所带的2005级的刑法专业硕士生。没有她们的辛勤劳动,也就不会有本书的问世。在某种意义上说,她们也是本书创作的参与者。2006级刑法专业硕士生蔡桂生参与了本书的后期整理工作,对此表示感谢。我还要感谢北大电教室两位老师,辛勤地为课程录像,从而保留了课程的影像资料。最后,我还要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的本科全体同学,以及其他旁听的同学,尤其是收入本书的4篇作业的作者,他/她分别是:顾硕、任启明、刘煜暄、倪佳音。没有听众,就永远不会有舞台。同样,没有学生,也永远不会有讲台。也许我还会给本科同学讲授刑法,会给硕士生、博士生讲授刑法。但肯定没有一次授课对于我来说如此具有纪念意义,因为只有这一次授课的过程同时又是一本书的诞生过程。
是为出版说明。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