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865/26397865/b_263978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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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本文最初发表于《财经法学》2015年第4期。](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EE6809/14872989904297806/epubprivate/OEBPS/Images/note.png?sign=1739292875-yAVlcoJkhqtYbCRQNiHAAhOQQDa0kPwK-0-ddee6c17f88556de4a04341f399883ca)
内容摘要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
民法总则;原则位阶;民事主体标准;法律行为;诉讼时效;权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