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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中分开记载经济事项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纳税筹划》,载《财会月刊(中)》,2011(11)。)
【案例5—7】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受乙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一批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300万元,其中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价值200万元,收取的加工费为100万元。请为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及《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即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思路】
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开记载,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合同记载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300万元。
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应贴花=3000000×0.5‰=1500(元)
方案二:合同记载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收取原材料价款200万元,收取加工费100万元。
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应贴花=2000000×0.3‰+1000000×0.5‰=1100(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甲铝合金门窗生产企业少贴花400(1500-1100)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开记载,使得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