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案例4—4】甲公司为我国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2016年,乙公司欲对甲公司进行投资,现有两种投资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债权投资,年利率为5%(假设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是股权投资,并且乙公司购买甲公司2.5%的股份并不会对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取得对甲公司的控制权,乙公司将长期持有该股份。不论采用哪种投资方式,其投资额均为10000万元,甲公司预计2016年的息税前利润为20000万元。请为乙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纳税筹划思路】
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相同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融资方式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选择债权性投资。
乙公司2016年利息收入=10000×5%=500(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0%=50(万元)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500)×25%=4875(万元)
甲乙企业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50+4875=4925(万元)
方案二:选择股权性投资。
乙公司分回股息=20000×2.5%=500(万元)
乙公司分回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25%=5000(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乙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甲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5000-4875)万元,但从整体上看,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5000-4925)万元。因此,从乙公司的角度,应当选择方案二;从甲公司的角度,应当选择方案一;从整体的角度,应当选择方案一。
【纳税筹划点评】
虽然方案二中乙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从总体来看,方案二的税负要高于方案一,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为了说服乙公司采用方案一,可以从其他途径在其节税额范围内对乙公司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