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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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之一

【案例2—3】甲企业现有两种运营方式:一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使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假设两种方式下每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请为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纳税筹划思路】

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运营方式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即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使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即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0-100)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虽然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也可能会降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从而选择合适的运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