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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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财产法律制度

财产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财产法律制度首先是指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因对物占有而产生的权利。所有权是自物权,即公民、法人(包括非法人组织)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进行干预的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指公民、法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以及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指公民、法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对物占有而产生的权利是指公民、法人非基于所有权而占领、控制某种财产,法律为之设定的一定权利,如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占有物被人侵夺时的返还请求权,占有物的使用收益被人妨害时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占有物返还他人时请求他人偿还其在占有相应物期间对物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等。

财产法律制度也包括债权制度。债权包括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他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他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因他人遗赠而产生的债权,因救护公共财产或他人的生命、财产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所产生的债权,等等。

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构成财产法律制度的两大基本制度,二者分别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法、不同手段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主要由物权制度调整)和财产流转关系(主要由债权制度调整)。

财产法律制度是法制的重要内容,其健全、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变时期,进一步健全、完善财产法律制度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只有有了明确的物权制度,各类企业的经济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才可能既避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防止集体、个体、私人企业的财产被侵犯;只有有了完善的债权制度,才能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健全、完善财产法律制度。只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所有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租赁权等各种物权,以及因合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各种债权的内容,才能明确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明确企业经营国家财产和自有财产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真正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再次,财产法律制度不仅为市场经济的运作提供了与之相适应的秩序,而且对经济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产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调动公民、法人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其二,财产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对物质资源进行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各种债权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消除物在使用、交换过程中的障碍,使货畅其流而且可以物尽其用,使物得到高效利用。

(原载于《人民日报》,199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