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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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的语言和文风

(一)三种不健康的语言和文风倾向

我国目前的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学者的法律文献语言)存在三种不健康的风格或倾向:(1)公开主张或者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半文半白”的中文。这样的中文既不是古典中文,也不是现代汉语。“之乎者也”掺杂其间,与20世纪初期的白话文略同。这种风气大概与一些学者读了较多台湾地区出版的著作有关。在一些大陆民法著作和教科书中,我们不仅可以毫不费力地观察史尚宽、王泽鉴等名家的观点,也可以领略到他们的文风。需要正视的是,内地的书面和口头汉语与港、澳、台地区的书面和口头汉语存在诸多区别。笔者无意评价其优劣,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的民法典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植根于今天的社会,而不是向八十多年前的“半文半白”中文靠近,更不是向港、澳、台地区的现代中文靠近。(2)生搬硬套外来语词,尤其是日文汉字。一些法律术语的西文译名不统一,研究者各自为政。在我们看来,尽管日文汉字对于西学尤其是民法学这样的西方文化的引入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日文法律术语全盘照搬。至于西文法律术语译名不统一,也不能成为我们法律语言随意或随波逐流的借口。(3)将市井“白话”直接搬到法律文献中,既不追求格调也不讲究规范。这样的语言和文风也是不可取的,它或者违背了语言学自身的法治规律,或者缺乏专业性和准确性。

(二)法律语言的语音学规律和社会属性要求

法律语言是一种社会语言。“在很大程度上,社会语言学和法律实践都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语言的理解和运用上面的,因此两者的密不可分就毫不奇怪了。”注70我们认为,民法典的语言和文风,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语言学自身的规律,二是法律语言的社会属性。

法律语言之所以要注重遵循语言学规律和法律的社会属性要求,是由法律本身的价值所决定的:在法律的价值体系注71中,其作为行为规范的价值与作为裁判规则的价值是极其重要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它要求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循,而法律得到遵循的前提是能够被人们理解。法律作为裁判规则,它要求专业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其含义并作出司法判断。一般说来,符合语言学规律的语言是最容易被人们理解的,而反映一个时代的社会风貌和语言特征的法律更容易被这个时代的人们所理解,正如今天多数人更容易读懂《人民日报》社论而不是先秦散文一样。

法律语言的社会性还要求法律对社会生活的环境、事件等加以反映甚至界定,比如“融资租赁”、“国际惯例”、“国民待遇”、“高度危险”、“互联网(因特网)”、“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等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我们的民法典中来。这些术语和其他类似的术语以及它们背后的相关制度,反映了今天我国民事活动中崭新的氛围。注72如果我们民法典在语言和文风方面不注意到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文进步的成就而墨守成规,满足于使用二百多年前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或一百多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使用过的概念术语,那将不是一部有现实社会基础的民法典。

(三)法律语言的法律属性:专家的民法典抑或大众的民法典

立法学专家们在十多年前就对法律语言进行了研究,认为“法律应当用合乎语法规范的最准确的用语写成。”法律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易懂、简洁扼要和严谨一致的特征,并强调法律不是专为法学家或者其他专家制定的,而是为广大公民制定的,应当写得通俗一些。注73简明和通俗实际上我国立法机关从改革开放的法制建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直坚持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并将其通俗地表述为“宜粗不宜细”和“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种状况直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才有所改观。

我们认为,如果能够用简洁、通俗的语言表达立法者的意志,并能够使得社会最广大的公众理解法律的精神,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复杂的社会关系是不可能用大而化之的规则进行调整的;一些高度抽象的法律术语已经为世界法律文化所确认,但是在我们的汉语中又不存在相对应的通俗概念。对民法典的立法者而言,这样的情形几乎在每一个条文的起草中都会遇到。如何去平衡法律语言的专家风格与通俗性呢?在我们看来,对于复杂的民事关系之调整,法律规范应当写得更细密一些,对于民事法律术语的使用应当更尊重科学、更多考虑与国际接轨、更多考虑法律专业人士(如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界人士)的专门知识。

二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经验表明,我们需要一部相对详细的民法典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民事立法应当突出其“法”,尤其是其“民法”的专业性。有些学者为了向通俗靠拢,曾经主张放弃“物权”、“债权”等民法基本概念。注74这样的观点也得到过立法工作部门某些领导的支持。注75在我们看来,追求通俗而放弃法律语言的专业属性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不仅不能收到通俗易懂的效果注76,而且使得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法把握其精神。强调民法典用语的“法”,尤其是“民法”的专业属性,是因为大部分民法规范会成为裁判规则,需要专业人员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并对争议作出判决。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实际上是其确定性的重要保证。而比较专业的民法规范也是可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掌握的,这比让大众理解和掌握歧义丛生的“大白话”的成本甚至还要低。我们认为,如果一部民法典要成为“大众的民法典”,它首先必须是“专家的民法典”。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中国社会,法律知识大大普及,过去十分专业化的法律概念术语现在却成了大众用语。这也为我们追求法律用语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起草民法典所使用的语言,应当是标准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言,其所体现的应该是主流的、明确和准确的、具有法律专业化特征的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