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最早是作为道德的代名词,后期逐渐成为法治理念。公平正义既要有形式上的公正,更要保障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意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在境遇、经验、智力等方面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和基本权利。这也是彰显法治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
对于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即在难以直接消除自然禀赋和出身背景等条件差异的情况下,允许经济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但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从而对结果不平等进行最大限度的限制。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战争等,有些风险很难避免,比如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总是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不定时发生。在传统社会,人们为了应对种种风险,需要通过高出生率来平衡。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多子多福”的说法。
计划生育政策在突如其来的变故面前显示了自身固有的脆弱性和风险性。从任何角度考察,独生子女家庭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要大大小于拥有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的脆弱性与代际延续的安全性是令人担忧的。因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独生子女家庭是要力图避免的一种家庭形态[9]。穆光宗曾指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是一个既特殊又严重的问题,它的特殊性表现在独生子女的死亡或伤残将产生一种特别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成了计划生育时代巨大的社会创伤;严重性表现在这一问题触及了计划生育的底线伦理,即计划生育不能损害家庭利益。即使从朴素的人道主义观点出发,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和牺牲问题也不能不成为进一步完善与人口政策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理由。简单地说,这些家庭需要一定形式的国家补偿,理由在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导向对独生子女的死亡风险具有间接责任,也可理解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政策导向的风险代价[10]。
王秀银等从人口经济学角度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进行了分析。她们指出:“只生一个”的生育决策存在很大风险,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就是这种风险极大化的表现。从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讲,独生子女意外伤亡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消费—享乐效益3个方面。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意味着父母期望效益的衰减或者丧失[11]。
社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的实质在于:怎样合理地将社会共同创造的价值、财富和其他利益以及社会共同的负担或责任分配给社会成员;当这种合理的分配规则被违反而造成社会争端甚至社会冲突时,又怎样合理、公正地解决。社会保障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取向,侧重于分配领域,追求的是分配的公平。这种分配的公平绝不等同于绝对的平等,它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合理的分享。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基于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减少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其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为社会公民所共享。失独家庭作为承受不利影响的个体,因为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承担不良后果时,理应得到社会的保障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