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扶贫模式
从模式角度梳理,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采取的一直是救济式扶贫,由政府发放专款,救济灾民,补助特困户。这时期农村是集体经济,总的生产水平很低,救济和补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更大规模的绝对贫困人口的出现,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性贫困。
紧接着的制度改革式扶贫是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开始的,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逐步转变。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改善了生活,增加了收入,大多数减轻了贫困程度,解决了温饱问题,少数已致富。这一时期,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较好的家庭发展较好,区位或资源有优势的地区发展较快,发展不平衡问题凸显。
开发式扶贫是政府资助贫困地区开展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电建设、乡村公路、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促进与贫困人口关联度较高的产业发展。将区域开发放在优先位置,依托资源优势,按照市场需求,开发有竞争力的名特稀优产品。通过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从总体上解决贫困问题,解决了贫困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发展方向,农村贫困状况得以极大缓解,贫困问题从普遍性、连片性、绝对贫困向点状贫困和相对贫困转变。贫困问题不再是区域经济发展不足的问题,而是群体性贫困的问题。此后,贫困的主要人群已无法直接受益于区域发展的实惠,扶贫攻坚战略转向以人为本,直接针对贫困户。
精准扶贫模式是2014年中央详细规制的顶层设计,精准扶贫思想精髓是优化整合扶贫资源,社会合力,确保扶贫到村到户。从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出实招,因户施策。
汪三贵比较早地开始了扶贫模式的研究。他根据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和贫困山区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条件,将经济开发模式概括为以资源为主体的资源依托型、以资金积累为主的资产积累型和以技术带动的技术驱动型。[12]随着人们对发展问题复杂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缓解贫困的战略也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刘俊文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类:以收入分配为主导的社会福利战略、以全面经济增长为主导的涓滴受益战略和以能力建设为主导的目标瞄准战略。[13]西部地区是我国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分布的地区,徐孝勇等通过对我国西部地区农村贫困现状和扶贫历程的研究,将扶贫模式总结为大规模区域性扶贫开发模式、参与式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模式、山区综合开发扶贫模式、生态建设扶贫模式、特色产业开发扶贫模式、乡村旅游开发扶贫模式、对口扶贫模式以及以工代赈、小额信贷、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国际项目扶贫等模式。[14]张咏梅和周巧玲认为扶贫模式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理解,分别形成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扶贫模式是指在既定扶贫战略下的扶贫行为集合,包括扶贫行为的整个活动,这是纵向意义上的扶贫模式;狭义的扶贫模式则是横向意义上的理解,是将整个扶贫行为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不同具体做法概括为模式;她们采用前者,将扶贫模式分为整村推进模式、产业化扶贫模式、劳动力培训转移模式、外资扶贫模式和对口帮扶模式。[15]王曙光总结出五种贫困类型,从而将扶贫模式分为五类,并认为它们有时可以互相交叉,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都有所区别,五类扶贫模式是:制度变革型扶贫,基础性扶贫(或大推进型扶贫)和生态恢复型扶贫,能力增进型扶贫(或结构型扶贫、造血型扶贫),救济型扶贫(或输血型扶贫)以及族群系统型扶贫。[16]张丽娜等认为国际上对于农村扶贫模式基本分为三种类型:“发展极”模式,由法国经济学家佩鲁提出的“锁定重点扶贫目标并给予政府扶持,鼓励扶贫目标积极发展”;“基本满足需求”模式,由美国经济学家斯特雷坦提出的“直接向贫困人口提供生活教育设施,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产率”;“社会保障方案”模式,即直接对贫困人口进行发放社会补助的形式。[17]
赵昌文和郭晓鸣认为扶贫模式指的是扶贫主体运用一定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作用于扶贫客体,促进扶贫客体脱贫致富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的总称。[18]他们将扶贫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分类方式较为全面,笔者以他们的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论述。
(一)按扶贫主体不同划分
按扶贫主体不同,扶贫模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扶贫、企业主导型扶贫、民间扶贫和对口扶贫四种,前三种分别由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作为扶贫活动的主导,帮助贫困地区和人民实现脱贫致富。而对口扶贫则是指发达地区及其有关单位与贫困地区及其有关单位结成相对固定的帮扶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在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带动下,使贫困地区最终实现脱贫致富。总的来说,我国的扶贫模式经历了从仅由政府主导到多个主体参与的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主导型扶贫模式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此后政府在我国扶贫活动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企业扶贫和对口扶贫模式也是根据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来实施的,因此政府在各种扶贫模式中的作用都不可忽视。政府主导型的扶贫模式不仅符合经济学中“守夜人”的公权救济理念,而且与当时我国反贫困的特点相适应。[19]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行为过程中也伴生了一些问题,包括政府的扶贫目标发生偏离与转换;贫困人口瞄准困难;贫困人口的诉求得不到反映,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扶贫效率不高;等等。[20]郑功成认为政府主导型扶贫模式还存在政府的财力与对扶贫资金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挪用、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等明显的局限性。而NGO扶贫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扶贫财力的不足;直接推动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为提高政府扶贫效率提供了参照系;有利于形成互助博爱的理念和热心公益的社会氛围,推动政府缓和乃至消灭贫困目标的实现。[21]
NGO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英文缩写,是民间扶贫的主体。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可称为NGO:①自治且独立于政府;②不以营利为目的;③由成员秉持志愿精神自愿组成。[22]NGO的主要优势是:能够深入基层,倾听最贫困的老百姓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目标明确,机制灵活;创新性强,能将扶贫效力达到政府部门达不到或无法达到的广度和深度。[23]因此,NGO加入扶贫工作是有意义的。武继兵、邓国胜认为在新的环境下,政府与NGO的战略性合作有其必要性。在扶贫领域,政府与NGO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整合稀缺的扶贫资源;有助于利用双方的优势,加速扶贫经验与知识的扩散;可以提高扶贫效率。[24]
(二)按扶贫主体作用于扶贫客体的方式不同划分
按此种划分方法,扶贫模式可以分为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三种模式。救济式扶贫模式是指扶贫主体直接向扶贫客体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粮食、衣物等物资或现金,以帮助贫困人口渡过难关,也称“输血”式扶贫模式。
开发式扶贫模式指的是扶贫主体通过投入一定的扶贫要素(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和农户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生产、提高教育和文化科技水平,以促使贫困地区和农户生产自救,逐步走上脱贫致富道路的扶贫行为方式,也称“造血”式扶贫模式。[25]王金艳认为开发式扶贫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方式包括以工代赈、整村推进、劳务输出、移民搬迁、科技扶贫等。[26]这种扶贫方式与我国的扶贫工作历程联系紧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反贫困行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反贫困措施从以往主要依靠单纯的生活救济变为以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身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开发援助。[27]虽然开发式扶贫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往往仅强调扶贫主体的作用,而忽视了贫困农民的意愿,将其作为被动接受的客体,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从而使贫困农民难以获得恰当的援助。
近年来,参与式扶贫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并逐渐发展起来,其核心是在扶贫开发实践中外来的施援方与当地贫困人口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参与式扶贫具体是指政府通过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贫困村为平台,为贫困农户创造表达意愿的机会,赋予贫困农户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激发他们的参与意愿,发动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过程,从而提高贫困农户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28]参与式扶贫使扶贫过程成为施援方与受援方共同努力、知识共享、共同受益的过程,且多把受益人群确定为农村妇女。不但强调妇女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更着眼于妇女的性别意识的觉醒和作为人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29]
(三)按扶贫主体投入的扶贫要素不同划分
赵昌文、郭晓鸣认为,按扶贫主体投入的扶贫要素不同,扶贫模式可以划分为物质扶贫、文化教育扶贫以及信贷扶贫。所谓物质扶贫模式就是扶贫主体向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一定的物质来援助其生活和生产,使其摆脱贫困。文化教育扶贫是通过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教育投入来实现扶贫目标。虽然文化教育扶贫不能直接为贫困地区和人口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可以提高贫困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其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具备自力更生的能力,最终摆脱贫困。信贷扶贫则是直接为贫困人口及其兴办的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其拓宽收入来源,从而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一概念是伴随着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以贫困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几种微型金融方法逐步取得成效和不断扩展而提出的,包括个人信贷、小组信贷、微型企业信贷和农村银行信贷等多种不同模式。[30]
(四)按扶贫客体的脱贫地域划分
依据扶贫客体的脱贫地域,扶贫模式有就地扶贫和异地迁移扶贫两种。显然,二者的区别在于扶贫客体是否脱离其所居住的地区。而后者常发生在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区,居民或自发或由政府整体规划,迁移至适宜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地区,利用当地资源,从而摆脱原有贫困状况。
(五)按扶贫资源分配的对象不同划分
扶贫模式可分为区域(社区)扶贫和直接扶贫到户两种模式。我国自1986年严格意义上的反贫困政策出台以来,经历了从县级瞄准到村级瞄准再到现在的精准扶贫、瞄准到户的过程。
区域瞄准是中国农村扶贫计划的主要特征之一。与实施全覆盖的生活救助扶贫相比较,区域性扶贫开发瞄准的是贫困地区而不是贫困家庭和个人,从而使贫困群体的识别难度大大降低,这与广大农村地方政府在如何识别扶贫受益对象的技术管理与制度设计的能力是相适应的;而且以区域为对象进行扶贫开发可以充分利用行政管理系统,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31]1986~2000年,几乎所有扶贫投资都是以贫困县为基本瞄准单位的。[32]“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完成之后,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剩余的贫困人口分布零散,尤其是分布在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2001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虽然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仍然确定了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但这一时期农村扶贫已经从县级瞄准变为村级瞄准。从县级贫困瞄准变为村级贫困瞄准的原因是,村级瞄准有可能比县级瞄准更有效。由于大量的贫困人口生活在非贫困县,如果继续采用县级瞄准,非贫困县中的贫困人口将不能享受国家的扶贫政策和投资。即使是在贫困县内,贫困人口也主要居住在一些偏远村落,这也很容易使县级瞄准失效。另外,在文化、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方面,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有更多共同点,便于进行综合性的扶贫开发。[33]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瞄准区域的农村扶贫模式已经出现了偏离目标的问题,扶贫效果大不如前,推进更加有针对性的扶贫模式显得越来越重要。精准扶贫就是为了应对扶贫效果下降而提出的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认为,精准扶贫最基本的定义是扶贫政策和措施要针对真正的贫困家庭和人口,通过对贫困人口有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34]
虽然赵昌文和郭晓鸣从多个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扶贫模式进行了分类,但他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模式排列起来。实际上,在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文件以及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对扶贫模式的称谓经常根据现实情况而变化。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依据不同标准划分的扶贫模式常常会相互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