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事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
据笔者研究,我国的商事改革,主要有下列突出特点。
(一)摸着石头过河
1.商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注册资本制度改革。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流动和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跨国公司的资金紧张局面更加突出,纷纷要求放松资本注册登记管制。为了解决部分大型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保持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工商总局在2008年年底首次对《公司法》规定的实缴出资期限进行了突破:“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2008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这一突破,后来又写入了2010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受到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欢迎。
2009年至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陆续出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如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等)的政策措施中,不断尝试突破《公司法》对实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逐渐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股权出资、债权出资,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在突破口打开后,为了检验改革效果,工商总局决定选择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开展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这就是2012年开始在广东开展的商事制度改革试点。
2.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广东)。
(1)试点过程:2012年4月以来,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大朗镇、珠海市横琴新区相继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2012年12月起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全面推开;2013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推开。
(2)试点内容:主要有三大方面内容,一是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除少部分涉及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审批项目保留外,其余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即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三是放宽其他工商登记条件,简化住所证明材料、改革年检制度等。
(3)试点效果:主要体现为三大方面,一是激发了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深圳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新设立商事主体71974户,同比增长131 %,其中企业30612户,同比增长113%,个体户41362户,同比增长177%。办照时限3个工作日内,部分业务当天办结)。二是破解了“审批难”困局,初步形成了“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新格局(改革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调“权、责”协调统一。通过商事登记改革的带动和“倒逼”作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三是为全国层面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积累了经验。
(二)加强顶层设计
在跟踪分析广东商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工商总局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从理论研究、方案拟订、法规修改、制度完善几个层面,坚持“废”“改”“立”相结合,扎实稳妥推进改革。
1.加强商事登记基础理论研究和商事制度改革高层学术交流。
(1)扎实开展商事登记基础理论研究。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工商总局法规司、企业局、外资局、个体司以及工商学会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开展了“商事登记基础理论”重大课题研究,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了商事登记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制度变迁、比较分析、存在问题、改革建议等基础问题,为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
(2)广泛开展高端学术交流。2013年10月22日,在国务院审议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前两天,由国家工商总局主办、工商学会承办的以“改革·活力”为主题的第二届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在成都举办,北京大学厉以宁、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首都经贸大学郝如玉等知名专家学者到会,为商事制度改革建言献策。2014年10月16日,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不久,以“监管·信用”为主题的第三届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在浙江义乌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美国前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科瓦契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撒克斯教授等知名学者到会,为推进改革进行高端研讨。通过高端理论学术交流和研讨,为改革形成广泛共识、推出有力改革举措,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2.研究制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工商总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国务院起草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组织落实等方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设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4年2月7日正式印发。
3.清理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确定前置审批目录。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工商总局配合中央编办,认真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提出“立、改、废”的建议,经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取消40项、保留34项,将152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4.修订法律法规。修订《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修订1部法律、修改8个法规、废止2个法规)。
5.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6个配套规章。
6.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4日国务院20号文)《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52号文)《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6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