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关键环节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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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实习生与你的企业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1.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大部分HR从业者认为在校生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领域有一个不是很对等的观点:客观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双方,不管签订什么合同协议,都规避不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可以不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推定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推定用人单位自愿承担《劳动法》中的全部责任。过往十年,已经出现过不少判例,用人单位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应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南京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郭某虽于2008年7月毕业,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确向上诉人Y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某与Y公司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Y公司对郭某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郭某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注:《意见》第十二条内容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此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于201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6期。)

【2009年北京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小刘在进入H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H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注:此判例摘录于中国法院网的新闻报道。)

2.与在校实习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看完前面的观点后,读者可能认为:只要不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就没有风险了;签不签实习协议无所谓!未必!在任何合同、协议都没有签订的情况下,有些法院照样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从预防风险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该主动与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另外,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是最为稳妥的。

【2013年广州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关于苏某某与Z物业广州分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苏某某入职Z物业广州分公司时已年满17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苏某某与Z物业广州分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苏某某入职时,填写职位申请表,表达了其求职就业的愿望。公司录用苏某某,并明确其岗位、劳动报酬。之后,苏某某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该情形不符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的情形。故本院认定苏某某与Z物业广州分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最后,Z物业广州分公司主张与苏某某之间已签订实习协议,被苏某某离职时带走,但公司并无确切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Z物业广州分公司以与苏某某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三方就业协议

三方是指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就业协议主要约定在校生毕业后必须到该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必须招录该学生。三方就业协议通常约定违约金,在校生毕业后不到用人单位处报到上班的应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录用他的应支付违约金。现实中,两者相比,劳动者违约的情形要多一些;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成本比较高,未必能追讨成功。所以,是否有必要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应三思。

曾经不少用人单位反映,在校生毕业后到他们那里报到上班,但是体检有问题,不符合岗位关于身体方面的要求。如某些岗位不能使用色盲者,该劳动者色盲,用人单位录用,似乎没有意义;拒绝录用,极有可能构成违约,因为三方就业协议并没有这方面的特殊约定。我们建议,三方就业协议(或补充协议)应该对录用的条件进行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