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城市规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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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支持与国际经验

一 “两型社会”建设的制度支持

任何一种主动的社会改革行为都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基于“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严重”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源过度消耗和污染排放将产生负外部性,其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制度的缺失。所以,“两型社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制度复位、制度创新的过程。

国内学者从行政管理、财政税收、金融服务、产业和消费、教育与法制等方面研究体制机制创新,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对此,欧阳峣和生延超(2009)[6]进行了相关综述,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对微观措施、体制改革、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研究,尽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是未来学术研究的重点问题,也是实践探索的核心问题。欧阳峣和陈修谦(2009)[7]构建了“两型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反馈系统,并对长株潭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进行了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认为体制机制创新若能加强“两型社会”建设战略的贯彻实施,保障现有的发展速度,则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目标将能顺利实现。

蒋嵘涛和李萍(2009)[8]从城市群管理体制创新的角度认为: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城市群政府管理体制应彰显如下特征: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行政区划调整来提供空间,逐步走向城市群行政一体化,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为组织保障,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与共同治理。

王方红和朱云(2009)[9]从制度变迁与供给的角度认为: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中制度创新的重点是长株潭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和跨长株潭行政区的“两型社会”试验区的政府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创新。并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政府管理制度创新路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黄锡生和邓禾(2010)[10]以法律的“行为调整说”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不同社会主体行为对环境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为着眼点,深入剖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模式和现实的差异及根源,确定不同行为主体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责任。通过立法对各类主体的有关资源不节约、环境不友好的行为予以规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以期对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二 “两型社会”的科学规划

“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特别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段宁和黄握瑜(2011)[11]认为:作为地方城乡规划建设的统领性法定文件,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背景要求,传统的城乡总体规划无疑将首先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表现在规划编制理念的转变和内容的创新两方面。

规划编制理念的转变体现在:其一,规划编制的出发点由单纯满足建设规模需求转变为生态容量与规模需求的双向协调;其二,规划编制视角由单纯的建设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转向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综合规划;其三,规划编制指导思想由传统粗放扩张型转变为节约集约型城市发展建设模式;其四,规划编制内容由传统的城市社会经济与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关系转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作用下的城乡空间关系;其五,规划编制侧重点由传统的重视人工空间体系规划转向生态优先的人工与自然双空间体系的综合规划。

规划编制内容的创新包括:第一,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建立“两型”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第二,贯彻生态优先理念,缔造安全友好的生态网络系统;第三,借鉴紧凑城市理念,倡导集约高效的用地布局模式;第四,秉持以人为本理念,构建人性化的绿色交通体系;第五,发展循环经济理念,创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模式;第六,坚持城乡统筹理念,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第七,基于“两型社会”要求的城乡建设实施策略。

洪亮平和程望杰(2012)[12]借鉴国内外生态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两型社会”综合指标体系及相关城市规划标准内容,初步建构了“两型社会”城乡规划指标体系整体框架。

廖启鹏和余瑞祥(2011)[13]认为:村庄布局规划是建设“两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一环,是我国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提出:通过村庄布局规划寻求合理的代价与适度承受能力的动态平衡临界点,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改变现有村庄土地利用粗放、空间布局松散的布局形式,合理组织和利用乡村空间资源,达到集约、节约型内涵式发展目标,推动农村地区“两型社会”的建设。

三 “两型社会”建设的国际经验

尽管“两型社会”的概念由我国最先提出,但其思想是源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特别是《21世纪议程》中所提出的“无害环境”概念,则是“环境友好型社会”概念的起源。所以,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先进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验应成为我们学习的对象,以少走弯路。

张强和李远航(2009)[14]基于长株潭一体化的现状,把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看成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创新和变革。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大力吸取日本太平洋沿岸、欧洲西北部、美国大西洋沿岸等世界城市群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先进经验:包括构建发达的轨道交通网络体系、保护古老城市特色和生态环境、制订实施治理跨流域河流的有效措施、强化城市间的分工协作等。同时,也要避免产生“一极集中”以及“大城市病”、过度郊区化等问题,要始终秉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实现长株潭城市群的持续性和长远性发展。

高鑫(2010)[15]总结了英国政府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手段、灵活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注重绿色教育和公众参与。并提出了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启示:彻底转变发展观念,将环保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具体项目为支撑;构筑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会调教的“两型社会”建设支撑平台;突出循环经济理念,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彰显水资源特色,实现湖泊提档升级。

全毅(2011)[16]认为:以1970年为分界线,日本经济经历了由高消耗和高排放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转变为以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为基础的集约型发展。对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启示有:要将环境治理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抓手;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发展循环经济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科学的科技发展战略与技术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企业的环境行为与社会责任意识对国家法律与政策执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李化(2011)[17]认为:能源法律的趋同化和中澳两国相似的能源结构为我国借鉴澳大利亚成功经验奠定了基础。作为主要的能源消费国,中国应充分发挥能源战略的引领作用,完善新能源法律体系;继续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新能源市场;依托能源创新,推进“两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