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的条款有效吗?
情景再现
2015年7月,务工人员程某应聘到某印刷厂做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一个季度发一次奖金。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工厂负责住宿。合同中特别注明,在工作期间,如果员工因自身过错导致伤亡,厂里不负责任。印刷厂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入职一个月后,程某在一次开动机器切纸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右手中指切掉,花掉治疗费用近2万元。后程某要求工厂支付其医疗费用,工厂以双方有合同约定,因自身过错导致的伤亡工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了程某的要求。那么,工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自负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依法解答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的条款无效。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协议上的合作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如果用工单位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让劳动者来承担所有风险,对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公平。
本案中,印刷厂与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因职工自身过错导致伤亡单位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其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是无效的。程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切掉手指,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此,在印刷厂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是无效的,程某因工受伤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印刷厂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程某因工伤花费的将近2万元理应由印刷厂承担。
条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总结提示
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此受到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执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有无责任,都应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医治、救助。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的条款是用人单位为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