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到分公司的员工可以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情景再现
2014年3月,赵某应聘到山东济宁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分公司,但该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该分公司经理彭某准备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赵某认为其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发生纠纷会很麻烦,便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赵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依法解答
赵某的要求合理,彭某不能以分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本案中,房地产下属的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总公司的任何委托,所以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赵某签订劳动合同。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只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这是一种委托行为,受托的结果归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相应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