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划定交战区
经过与英、美交涉,日本向两国保证将维护中国的中立和领土完整,为对德宣战扫除了外交上的障碍。1914年8月23日,日本发出的最后通牒时限已到,德国并未做出回应,日本即日对德宣战。为限制日本在中国领土内的军事行动,最大可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北京政府不得不仿效日俄战争先例,划出交战区域。
1.划定战区之交涉
8月23日,日本以英日同盟名义,正式对德宣战。日本在宣战诏书中称:“当此之时,德国行动至使朕之同盟国大不列颠国不得已而开战端,在其租借地胶州湾,亦日夜修战备,其舰艇出没于东亚之海洋,帝国及与国之通商贸易致受威压”,“朕之政府与大不列颠国皇帝陛下之政府,遂行互相无隔意之协议,两国政府业已一致,为防护同盟协约所预期之全般利益,决执行必要之措置”。
日军在未事先通知中国政府的情形下,在龙口登陆后向青岛推进,同时向中国提出交涉,要求将黄河以南划为中立区域。日本的行为侵犯了中立身份下中国的领土,违犯了国际公法。日军登陆龙口后,袁世凯急忙在总统府召集会议,商讨对策。伍朝枢、金邦平和顾维钧三位懂国际法的国务院参事亦被邀与会。顾维钧发言认为,日军在龙口登陆是公然违犯国际法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交战国双方应尊重中国的中立”,并建议中国应该采取措施抵御日本的侵略。伍朝枢也建议应该以武力保卫自身的中立。但是,陆军总长段祺瑞却表示只能抵抗48个小时。在此种情形下,袁世凯承认中国为尽到中立国的义务应该采取行动,但目前毫无准备,不可能采取具体军事行动。袁世凯重提日俄战争故事,提议划出一条走廊,日本通过走廊进攻青岛,中国在走廊区以外保持中立。此会议确定了应对日军登陆的方针,以后的交涉基本围绕中立区域的范围进行。
当日本驻中国公使日置益于25日将日本政府的行军区域要求告知北京政府外交部时,外交部答以“黄河以南,几包山东全省,一有此议,必致中外惊疑”,拒绝了日本如此宽泛的战区要求。北京政府建议“行军路线宜限在潍县以东平度一带离华军较远地点”,“胶济路由中国尽力保全”。
28日,外交部向日方提议,中立区域西界自潍河口起,沿潍河南行,经过潍河、汶河合流点,至潍河东端高家庄为限;东界北自海庙口起,“南经掖县县城下齐浦平度州至环界颂白河折东经过古县蒋家庄夏家店金家……之线以西为限”。
8月31日,外交部照会协约国成员英、俄、法、日四国,强调中国在胶澳地区仍维持中立,对于四国即将与德国在胶澳地区开展的战争行为,“将来无论两国胜负如何,所有在该处中国之官商人民财产,各交战国均不得因战事之故,而损害其固有之权”。
日本同时向北京政府试探对于日军登陆的态度,并要求撤出胶济铁路沿线的中国军队。北京政府指出,“交战国由中立地登岸,本系违犯中立”,中国“自当抗议,但不能有抵拒之举”。即使对于形式上的抗议,日本亦表示不满,要求中国政府不能抗议。北京政府指出:“若无形式抗议,将来德国要求赔偿,其将何词以对?且为中立国体面计,万不可少。”双方在是否发表抗议问题上磋商数日未果。无奈之下,北京政府再做让步,表示将采取消极声明的方式,即不明确发表抗议声明,而是指出日本违犯中立系出于行军需要,如别国效仿日本而产生其他问题,应由日本政府负责。对于这种消极声明的方式,外交部认为已经“曲意通融,已至极点”。对于胶济铁路,“由我保护区域,宜于潍河以东,自潍至青路线,日人可任便布置,自潍至济当由我军”。9月1日,陆宗舆将中国方面的让步各点通知日本,日本表面表示满意。双方就中国划定战区事终于达成协议。
为进一步强化山东的中立,9月1日,外交部特派专员高逸前往山东,襄办中立事宜,并于次日再派高密县知事王达会同高逸办理中立事宜。9月3日,外交部再电山东地方,要求将潍县以东胶济铁路沿线之德国人迁往潍县以西,以便中国加以保护;坊子黉山各矿,不要派兵维护。
面对日本即将发动的军事进攻,德国开始向中国施加外交压力,要求中国履行中立义务,抗议日本破坏中国中立地位,颜惠庆亦提出“在我是否亦应虚张声势,以副禁阻之实?”9月3日,德国驻华代办马尔参会晤外交总长孙宝琦,要求中国驱逐日本驻北京公使,并告知对付日本违犯中国中立的办法。孙宝琦将中国划出交战区的原委相告,并希望德国能理解中国已经尽力在维护中立义务。
此时中国划定战区之事已经确定。9月3日,北京政府援引1904年日俄战争先例,照会各国公使:“不得不声明在龙口莱州及接连胶州湾附近各地方,确实为各交战国军队必须行用至少之地点,本政府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此外各处仍悉照业经公布之中立条规完全施行,”正式划定战区。第二日,外交部致电各省,解释政府不得已采取局外中立之苦衷,“我既不能实行禁止双方侵害中立之举,惟有划出交战最小区域,不使蔓延,藉轻祸害,此不得已之政府办法”。并于同日将致英、俄、法、日四国照会转发各省,要求各省转达各级地方官员,令其一体遵照。德国方面在外交途径交涉无果,中国正式宣布局外中立后,向中国提出抗议。认为中国划定特别交战区域系在日本登岸之后,且划定战区之举有利于德军的敌人,日后,将向中国索偿德国在青岛的损失。
2.战区划定之国际法问题
日军自龙口登陆后,占据民房,侵占龙口厘金局。在烟台地方,强征车辆,强雇小工。这些行为不但违犯了中立条规,而且严重违犯了国际法。为保护战区内中国人的利益,9月5日,外交部照会日、英、德三个直接交战国公使,要求保护战区中国人民的财产。
北京政府认识到中国并无实力维护自己的中立,只有划定战区才有可能防止对中国不利的情形。如果不考虑实力的问题,而是从单纯的国际法角度考虑,中国划定战区之举有何利弊,北京政府内部曾有详细的讨论。保和会准备会曾就此事前后经过及若干问题,列置专案,前后共列出14项问题。前5项是关于中国划定战区的必要性及合法性。
第一项,中国有无必要划出行军区域。研究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支持中国划出行军区域:“若不划出行军区域,便当以武力抵抗之英日,果尔,则胶澳能否保全尚不可知。而中国先受战祸。中国唯恐战祸波及,又自度不能以武力抵抗联军,故为限制行军用兵之区线起见,不得不有此举”;“当时日本致德国通牒,以胶州湾交还支那国家之目的为词,在日本既自号仗义执言,在中国更应审慎应付。设日军登岸,竟以武力抵抗,则恐日本将诬我联德拒日,战祸益复蔓延,是以此举实属不容少缓者也”。
第二项,中国划出行军区域的先例和法理。此次划出行军区域,近因在于德、英、日三国在中国的军事行动,远因则在于胶澳租借地的存在。德国在胶澳地方缉拿敌方商船,已经破坏中立在先,中国虽应英、日要求进行抗议,但并无效果。日本派军前来,中国无辞应对。面对此种两难情形,中国只得划出行军区域,做权宜之计。从法理而言,无先例可循。日俄战争时,与此次情形有相同之处,故我国在宣布战区通告时,声明参照。
第三项,此次划定战区与日俄战争时的情形相比较,大同小异。首先,德、俄都曾有违反条约之举。《胶澳租界条约》并未允许德国将其作为作战根据地,而德国在租借地整军备战,是违背条约之举;当年俄国长期占据东三省,不肯如期撤退,亦属违约。其次,划定行军区域对于交战各国无歧视,原则是相同的。此次所划定行军区域,是为“双方交战国利用,并非中国不予德国防守之地”;日俄战争时,俄军占据了东三省,中国所划区域是以俄军占据的地点为限。
第四项,日俄战争时中国划定行军区域得到了日俄双方的承认。
第五项,此次划定行军区域,无须事前向各国洽商;致有关国家划定战区的照会“乃属事后之通知,并非请求追认”,中国划定战区“无得双方交战国同意之必要”。
上述五项解释了中国划定战区的必要性及合法性。
在中国划定战区后,德国曾三次照会中国,声明中国所划行军区域系为允许日本进攻青岛的证据之一。德国此举,意在责难中国违背局外中立之本意。如何从法理和事实层面予以反驳,关系到中国对中立行为的维护。
中国曾于9月3日照会各国,将中国划定作战区域之善意及苦衷通告作战双方。德国尚未收到中国此照会前,马尔参代公使亲自到北京政府外交部,面交德国照会,反对日本从中立地区运兵进攻胶州租借地。9月3日照会的初衷在于,由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屡次抗议日英军队经过中国领土无效,不得不划出最低限度的中立区域,以保全中立大局。
9月4日,德国驻华使馆再次发来照会,不承认中国所划出的行军区域,并列举出两个理由:第一,“龙口、莱州及接连胶州湾附近各地方数字,甚为含混不清,与日俄战争将辽西界限确定划出情形不同”;第二,“此项界限于日英联军破坏中立后,始行划出,显使联军易于经过中立地,进兵攻击胶州,使德国受害”。中国对德方所提第一点理由的反驳为,此次划定界限不如日俄战争时清晰,是因为上次战争时存在辽河这一天然界线,而此次并不存在天然界线,只能如此划分,并非中国有意含混。日军一旦越过潍县以西,中国便发出了严重抗议,以潍县为界并非含混不清。关于德方所提第二点,中方认为理由亦不成立。划出行军区域之决定,是在日本军队登岸而经中国屡次抗议无效后做出的,日军登岸已经破坏中国的中立,为维护中立大局,中国不得已而如此。如果日军尚未登岸,中国就划出区域,等待日军来破坏中立,从逻辑上讲不通。
9月14日,德国使馆再次发来照会,不承认中国划出行军区域,并提出四条理由。第一,中国未有正式抗议日本破坏中立之举;第二,中国应在日本破坏中立前,将所拟采取办法通知交战国,以便德国做出相应的军事部署;第三,行军区域的划定有利于日英从陆路进攻青岛,明显是事后允许,这属于违反中立的举动;第四,此次行军区域仅划定在进攻青岛地方之场合,与日俄战争时不同。德国所提中国不曾抗议之理由不符合事实。日军登陆后,中国山东地方曾提出抗议,“中央去电,将地方官抗议文件,寄来存案,亦可谓正式抗议矣”。至于界限划分,显不能事先确定,上次照会已经说清楚。第三、第四两条亦属德国单方解释,事实上“我划出之区域,系双方交战国行军使用之地点,并非专为英日联军而设。德国自居于防守地位,不能利用我划出之区域,中国亦无如之何”。
由租借地和租界衍生出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都是近代中国所独有的。中国划出行军区域,并不存在国际法上的先例。保和会准备会在讨论行军区域的国际法性质时,曾存在一定困惑,认为划定行军区域,由严正中立变为局部中立,“或为公法家所不能一致承认”。就事实分析而言,中国于交战双方均系友邦,一方面不能偏袒其中一方,另一方面也不会以武力抵抗另一方,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划出一定区域,而保持“局外中立”,从法理角度而言,是一个最为合适的国际法行为。
从根本上而言,租借地是中国租借出去的领土,主权仍在中国,德国通过胶澳租借地条约获得的是租借地的管理权,而非主权。德国在租借地内实施并无条约规定的种种战争准备,是违反了租借地条约的违法行为;日本不顾中国屡次抗议,强行登陆龙口,中国为顾全中立大局,不得已划出战区,是在国际法规下变通做出的正常行为,符合一般逻辑。
日本虽表面应允中国划定行军区域,但实无遵守之心,随着战事的进行,日本军事活动区域逐渐扩大,并以武力侵占中国中立区域。第一步即是侵占胶济铁路及其沿线,第二步是攻占青岛,侵夺中国相关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