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国近代土地产权思想与农民土地权益演变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体现为少数人集权式的占有。土地集中在少数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农民仅有少量土地或者根本没有,以租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为生。这种土地占有制度极不公平而且带有残酷的剥削性质,使中国农民的生活苦难不堪。
2.2.1 中国近代的土地产权思想
15世纪开始,土地问题重新得到不少中国人的关注,且这时期针对土地问题的观点较之汉唐时期的均田思想有了更大的进步性。尤其是明清之际,一些启蒙思想家对中国土地问题提出了新的认识。明代邱浚主张“因其已然之俗而立未然之限,不追究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来”,认为这样“行之数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复买田;兴废无常而富者不无鬻产;田值日贱而民产日均”。清初王夫之提出:“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田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资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噩梦》)”, “人自治其田而自收之,此自有粒食以来,上通千古,下通万年,必不容以私意矫拂之者(《四书裨疏·论语下篇·彻条》)”。有思想家更进一步认为,每个无地农民都应有一块自耕的土地,提出“惟农有田”, “有田者必自耕”的论述。可见,明清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已经深刻认识到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弊端并予以严厉抨击,而且在他们的思想中已经有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萌动。
近代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如龚自珍、魏源、康有为等也提出了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以龚自珍为代表的一批开明人士一方面要求抑制土地兼并、反对特权地主,另一方面又力图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寄希望于腐朽的清王朝。康有为的《大同书》、冯贵芬的减赋、均赋说、陶煦的减租议、严复“赋之厚薄”在于“力之所胜”的观点以及梁启超的土地私有和地租合理说等,都体现了他们作为地主阶级改革派的矛盾心理。正如何烈所言:“其愚诚可悯,其迂则实属可厌。”而在中国近代史上,最早提出土地改革的具体纲领和政策的是太平天国时期的《天朝田亩制度》。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也是较早的关于土地政策的具体纲领。
2.2.1.1 农民平均主义——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军攻克南京建立政权以后颁布了中国历史上农民阶级最完备的土地革命纲领——《天朝田亩制度》。按其规定,世界上一切的土地归上帝所有,即所谓的“物物归上主”;土地之占有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分寡”;土地之使用则以“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和“有田同耕”为原则;而收益之分配,则按“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的方式。
《天朝田亩制度》上承北魏与初唐“均田”之思想,与“均田制”颇有共通之处。具体内容较之“均田制”又表现出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决心,其基本精神在于取消私有财产,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体现了农民几千年来想要得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的根本要求。《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均主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充分的革命性和彻底地反封建意义。
但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土地制度只是农民小生产者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的表现,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空想。按照它的方案,“每个社会成员平均保有同样的土地,生产物归公,平均分配生活品,把农民限制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范围内,恢复原始的财产公有的农村公社组织,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理想”。而实际生活也迫使太平天国不得不从空想方案回到历史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照旧交粮纳税”,其规定只要地主归顺天国,就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允许地主继续收租,民间私有土地也可以继续买卖,只是禁止恃强买卖而已。这显然又回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赋役制度的轨道上了。
2.2.1.2 耕者有其田——孙中山的土地改革方案
维新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以及《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面临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危险。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情绪不断高涨。孙中山先生组织成立了革命同盟会,并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其中,平均地权,就是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办法是:“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也就是核定地价,涨价归公,照价收税和照价收买。孙中山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土地当为公有,决定了涨价归公这一政策。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平均地权,使得地主所拥有的不过是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和向国家呈报的原有地价,也就是其拥有的是土地形式上的所有权,而大部分的地租收归国有也就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是国家所有了。正如列宁评价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时所指出的:“地价是资本化的地租。使地产 ‘价值的增值额’成为 ‘人民的财产’,也就是说把地租即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或者说使土地国有化。”
“平均地权”的提出,实际上是一种温和的改良措施,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革命。而且孙中山对当时农民的土地问题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尽管农民所受痛苦“较井田时或有加重”,但是“民生之路未尽绝也”,所以他的土地国有政策只是城镇土地的国有化,忽视了当时最迫切的需要,因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土地国有。随着革命的发展,孙中山先生也逐渐意识到“平均地权”的局限性和农民土地问题的迫切性,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1924~1927年),加之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和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其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和“农民解放”的思想,指出“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 ‘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的最终结果”。但是,孙中山先生并没有说明授予农民的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而鉴于土地公有是孙中山土地思想的一贯脉络,有学者指出,具体实施方案就是“授田法”和“贷田法”。从实质上讲,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授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即“耕者有其耕”。
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彻底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格局,废除了剥削:“平均地权”的实施范围侧重于城市的土地,用于预防未来经济发展之后地价飞涨而出现的贫富分化,着眼于未来;“耕者有其田”用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用以改变中国农村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事实,破除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着眼于现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孙中山的思想中,通过 ‘平均地权’来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的城市地价剥削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通过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来实现 ‘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只居次要地位”。
2.2.1.3 土地革命——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思想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思想,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到发展、从纠错直至丰富完善的曲折过程。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是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的必要措施。陈翰生先生将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时期,1927~1931年,减租而不没收土地;第二个时期,1931~1934年,没收地主的土地同时减租;第三个时期,1937年8月~1946年5月,减租并没收汉奸的土地;第四个时期,1946年5月~1947年10月,土地所有权再分配,但非平均分配;第五个时期,1947年10月以后,以户或家为基础进行平均分配。其中第一个时期为国民党执政时期,以后均为共产党领导时期。
在共产党领导中国土地革命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理论思路并在实践中予以实施。由于第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加之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影响,当时中国只能走“和平”的土地改革路线,政策只能局限于减租、减息以及反抗土豪劣绅的压迫。但是,毛泽东对旧中国的土地问题进行过多次调研,其认为革命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是让农民拥有土地。因此,在此后的土地革命中毛泽东一直致力于让农民获得土地,告诫全党“不论战争如何忙,坚决地领导农民群众解决土地问题”。
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缺乏长期实践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共产党在建党初期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以及“消灭富农”的口号,混淆了阶级战线,触犯了广大农民的利益。1927年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打土豪、分田地”; 1929年共产党颁布《兴国土地法》,将之前的主张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1933年,毛泽东在八县查田运动大会上强调,消灭富农是错误的,侵犯中农利益是绝不允许的。这些情况说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1927~1936年)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已经基本形成,即依靠贫农、雇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期间,为团结一切力量,中国共产党将减租减息(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减租减息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农民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改造了一批地主把持的基层政权,使得人民民主政权从根本上得以巩固。抗战胜利以后,1946年中国共产党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指示》,将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直接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对地主的土地,除了汉奸的土地无条件没收以外,农民通过以典权交换、地主资源出卖、清偿负债等有偿方法获得地主的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采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路线。1947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确认“耕者有其田”,从而争取到农民的支持并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
2.2.2 中国近代农民土地权益的演变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抨击和“耕者有其田”思想的萌芽,开启了中国近代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先河。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土地改革思想又充满了矛盾。他们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旧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因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平均主义”,也即意味着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是完整的、平等的,却是不符合实际的空想主义。孙中山先生在长期的革命斗争过程中意识到土地之于农民的意义,不过在他看来,地主和农民的矛盾不是根本矛盾,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对地主采取保守、温和的态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土地革命的要求,还为“耕者有其田”的暂缓实施提供了借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使得他们不可能彻底提出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纲领和措施,更不可能将其付诸实践。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土地革命的过程中,虽然出现过一定的错误,但历史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中叶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的全国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使农民真正获得了独立意义的土地权益。正如万国鼎先生1947年3月17日在《上海大公报》上所言:“就理论的观点而言,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大同小异,都是根据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唯一的分别,是国民党对于把地主的土地转移到农民的时候采取和平的办法,而共产党则断然地没收地主的财产……国民党倡导多于实行。”经过思想的转变和土地革命的洗礼,中国农民终于成为土地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