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话语中的家屋
在硗碛,嘉绒藏族的房名是房屋的名号。嘉绒语本身并没有一个“房名”的词,在嘉绒语中,每一座房屋都有专门的名字,这个房屋称为“某某则(ze)”,翻译为汉语就是“某某家”,如卧嘎龙家、森提家等。“ze”是一个包含一座房屋、居住在房屋中的家人,以及所有的财产、土地、赋税、差役等在内的概念,与人类学使用的家屋(house)概念一致。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它在嘉绒藏族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可以放在人类学家屋研究的脉络中进行讨论。
家屋:建筑和象征意义
在学术研究中,由于机构细分和专门化的影响,人们通过不同的路径研究家屋的建筑意义、社会意义和象征意义。家庭(family)和家户(household)是人口学和亲属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经济人类学把家户当作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文化生态学把家屋当作对环境的适应;建筑学关注家屋的物质要素,涉及环境、资源、建筑技术、空间组织、象征主义和建筑审美……人类学家对家屋的研究,最初也是碎片化的,但其中一些著作已经有了整体的视角。
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研究了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指出这些体量庞大、居住者众多的房屋,都是“体现出社交、保卫和公社制等原则的公共群居大房屋”,其魅力在于他们是印第安人自愿地为了自己使用而建造的,人们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则居住其中。他认为印第安人的长屋建造特点与其社会制度是完全协调的。“好客的风尚和共产主义生活,这两个原则是理解这种建筑的关键。”
Gudman和Rivera、Kuper在不同社会的研究中,讨论到经济、亲属制度和政治组织中至关重要的实践和观念单位时,无一例外地将家屋置于较为重要的位置。Gudman和Rivera的研究表明,整个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偏远地区都通过房屋进行物质实践,家屋既表示住处,也比喻经济。Wilson和Bourdieu都强调作为思想工具的家屋的意义,特别是在书写不发达的社会里。
人类学注重从象征意义上讨论家屋,特别是家屋与身体的关系。在象征的意义上,家屋与身体有密切的联系,家屋是个人身体的延展,就像人们的皮肤、衣物一样,对人的身体起到显示和展示或者隐藏和保护的作用。家屋、身体和精神一直都处于持续的互动过程中,家屋的物理结构、家具、社会习俗、精神意象都在其中产生、塑造。Bourdieu将家屋视为“生成图式的物化的根源地”,指出在有序的空间里,身体“解读”着家屋,并担任个体表达的助记符号。通过习惯和居住,每个人建立了他们自己的文化基本体系的实践运用。他关于卡拜尔人(Kabyle)家屋的经典论文指出身体与房屋的关系在实践的逻辑分析中担任着重要角色。
家屋社会:一种社会类型
列维-斯特劳斯关于家屋的研究,受到了中世纪欧洲贵族家屋的启发。他在重新分析博厄斯(Franz Boas)的民族志资料时发现了博厄斯研究遇到的重大挑战。在当地重要的群体中,父系和母系的特点共同存在,而且不适用于任何宗教的、氏族的、部落的和亲族的传统亲属关系类型。因此,博厄斯也不得不使用当地的称呼“numayna”来表述。在将之与中世纪欧洲贵族家屋进行比较后,列维-斯特劳斯指出:
把它看成由一定数目的社会地位构成。每个社会地位都跟一个名号相联系,即一种“座次”,一个“务必保有的位置”,也就是一种地位及其特权。地位和特权的数目都是有限的,而且形成一个贵族的级次体系。……此乃numayna的基本框架。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占据不同的地位,肩负起与之相应的名号。
列维-斯特劳斯把博厄斯的问题与克虏伯(A. L. Kroeber)对加利福尼亚尤豪克人(Yurok)人的社会组织描述联系起来:
尤豪克人自有支撑其社会的建制:首先是人口分布在54个“镇”;其次是每一个“镇”都有一些“家屋”(maisons)。尤豪克人用这个词主要称呼那些永久性的建筑,根据原址、地貌、房屋正面的装饰或仪式功能,每一座都有一个描写性的名字,家屋主人的名字也得自于它。
列维-斯特劳斯进一步指出,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屋不仅仅是一种建筑,而且是他们社会组织的核心特点,采取行动的并非个人或家庭,而是家屋,因为后者才是权利和义务的唯一主体。因此他明确提出:
在有关社会建制的工具里,除了部落、村落、氏族和世系,当代人类学还有“家屋”这个概念可供使用。
他认为家屋是这样的组织:
我们面对的是同一种建制:一个法人,拥有一笔用物质和非物质的财产构成的产业。这笔产业通过其世系名号、宝物和头衔传承下去,而建立自己的不朽。这个世系无论真实还是虚幻,被认定为合法的唯一条件是这一连续性必须能够使用亲属关系或者联姻的话语得到表达,而且往往必须二者兼备。
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了家屋社会的特质:
亲缘(filiation)和居住(residence)法则之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家屋社会的共同基本特质。
在所有社会生活的层面,从家庭到国家,“家屋”就是一种制度性的创造。这种制度性的创造允许多种不同的力量混合而同时存在。在别的地方,这些不同的力量,由于他们相互矛盾的特质,几乎都是排他性的存在。父系世系与母系世系,亲子传承与居住原则,女人的上攀婚和下嫁婚,近亲通婚和域外婚,世袭的权力和选举的权利,所有这些观念,本来是人类学家可以用来区分社会类型的,现在都在家屋社会中被联合在一起。就好像最终这种制度的灵魂(就18世纪的意义来说)在表达一种超越,在生活的各个层面上,理论上来说是互不相容的原则间的一组努力,就是用这种“合二为一”的方式,家屋完成了一种从内到外的形制上的反转,它用外在的统一取代了内在的二分。
之后,根据印度尼西亚的民族志,他再次指出:
在Timor和Atoni的例子里,有男与女、外与内、外围与中心、尊与卑的二元对立,这里面包含了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由系谱原则或者土地居住原则解决。因为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种空间的观念是两个群体之间关系的空间投射……为了建立一个如此虚构的统合(unity),而使家屋……能将对立的双方放在一起。所以在这些有家屋的社会里,真正发生的事是超越世系与联姻之间的对立而使其凝固、静止、稳定。
人类学家一直错误地希望在这类制度里寻找如世系、财产和居住支配制度的基础。我认为现在应该让重心远离这些物质基础的想法而转向一种关系的物化(objectification of relation)观念。作为一种制度而言,“家”的角色就是巩固婚姻的不确定关系,即便只是一种幻想。
家屋社会这一概念提出后成为人类学研究比分支型社会更为复杂的社会体系的有力工具。
家屋:一个社会的中心制度
家屋社会的理论提出后,其学术贡献得到人类学界的肯定和重视。但是,也有一部分人类学家发现,在东南亚和南美洲低地的田野调查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模糊性,并指出将家屋社会视为亲属关系或者社会类型进行研究,限制了这一理论的发展。1990年,一批学者在家屋社会理论所依据的东南亚和南美低地社会进行的田野调查完成,他们在剑桥大学召开了一个学术会议,讨论家屋社会的相关理论。1995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次会议的论文集,即由J. Carsten和S. Hugh-Jones主编的《关于家屋:列维-斯特劳斯与对列维-斯特劳斯的超越》,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推进。
该书的作者都对列维-斯特劳斯提出家屋社会理念的贡献进行了肯定,但是,他们根据自己的民族志资料,也在不同层面上对其进行了批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重新验证了家屋社会与阶层社会和平权社会间的关系,提出家屋社会并不必然是一个阶层性的社会。Errington、Carsten、Gibson的研究都发现,同胞关系与家屋意义的展现有密切的相关性,对于没有阶层的家屋社会,同胞关系才是家屋社会生活组织最重要的原则。
第二,批评家屋社会理论过于重视亲属关系,而忽略了家屋的物理结构特征,尤其对印度洋西部海岸地区来说,家屋的社会意义反映在对建筑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上。Hugh-Jone和Mckinnon的研究都表明,房屋的内部特征,比如空间的分割经常担当等级体系的象征阐释载体。同时,对房屋外观装饰的阐释,有时会占据极端重要的地位,作为神话和纹章器具等特权符号的载体,也许是居民认同、财富和权力的体现。
第三,批评列维-斯特劳斯把家屋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他们指出,列维-斯特劳斯依然关注通过“家屋”来发现新的社会类型。然而,把他的模式应用到围绕那样的规则组织起来的社会,曾经依靠继嗣和世系来清楚阐释了的非洲社会,依据房屋也可以做有效的分析。因此,最终的问题并不是确定那个社会是不是“家屋社会”这种社会类型。
我们不接受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对没有书写的人们来说,“亲属是唯一可用的语言”,一种可以选用的语言恰恰是他们的家屋。如果家屋的语言是“关于”亲属制度,那么不少部分是“关于”经济和“关于”财产,涉及联合生计、生产和消费。重要的是,这种语言也是关于共同空间和关于建筑的,它们是宫殿、庙堂,同样是居所和房屋。
在这些批评基础上,他们指出:
列维-斯特劳斯关于家屋的观点,被证明用于思考这里所描述的社会是非常有用的。但本书的作者也发现,他的模式既是具体的,也是普遍的,受到了限制,所以有必要以不同的方式超越他。
他们的超越,是将家屋作为一个中心制度,以整体观的态度将之前被人类学忽视和分别对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联结在一起。
一种强有力的、基于民族志的、在整体观中理解家屋的视角,其考虑到的生活过程也许可以说是普世性的。本书从不同的方面,试图整合建筑、亲属和文化类别,就像他们集合在家屋中,并探析人和家屋联结的不同方式。一方面,人与群体在家屋中被客观化;另一方面,作为建筑的家屋在思想和生命层面上被人格化和赋予生命。在一个极点,是无生命的祖先的家屋、群山或坟墓,在时间中冻结但生动地永存;在另一个极点,那些高度富有生机的家屋,处在一种不停变化的状态中,却在根本上是短暂的。不过,在这里,容器和所容之物作为不停的生活过程的一部分而相互联系。
这些研究,主要的贡献有两点。第一,提出了具体的家屋社会的关键特质,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家屋社会同样重视同胞关系;二是家屋是一个过程,与人的生长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家屋社会阶序性产生的根源具有很大的异质性;四是家屋的空间秩序由不同的路径内化为人的类别秩序。第二,明确了以家屋为中心制度,探讨家屋、社会与象征之间有机联系的理论方向。
2004年,Carsten出版了After Kinship,该书是一部通过家屋研究新亲属关系的著作,在书中,她使用了上述关于以房屋为中心制度的方式,讨论了房屋对于亲属研究的意义,指出“对于很多人来说,家屋的共同生活过程创造了亲属”。
上述关于家屋社会的讨论,显然说明家屋仍然是一个较为模糊的学术概念,但同时也说明以家屋为中心讨论不同社会的建构,是一条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