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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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还原韦伯的合法性概念

政治正当性或者说正统性,是人类政治与生俱来的诉求。至于将其作为一种现代性概念,即作为正当性的现代性表述的合法性概念,则是韦伯的功业。问题是,我们对韦伯的合法性概念认识到了何种程度?重新审视韦伯的概念,对于恢复合法性概念的本来面目大有必要,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流行的合法性概念如何颠覆了韦伯的概念并招致世界政治的乱象。

在韦伯看来,所谓统治,就是具体命令得以服从的机会;然而,服从并非都出自经济利益,还有“对合法性的信仰”。“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

关于合法性信仰,如我们所熟知的,韦伯划分了三个类型的合法性统治:合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其中合法型统治是韦伯研究的重点。合法型统治建立在法律授权基础之上,而统治过程即行政命令符合法律。明确地说,合法型统治就是合法律性的统治。这是韦伯合法型统治的第一个明确无误的含义,即合法型统治就是合法律性统治

尽管韦伯的统治类型学招致严厉批判,但韦伯秉承的却是一以贯之的西方政治统治传统:法治是一切政体的基础。到了19世纪80年代,即使在那些未发生资产阶级革命而依然实行专制型君主制的欧洲国家,宪法化工程也已经完成。也就是说,欧洲的宪政化早于工业化。[英]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卷三):早期现代政府和西方的突破——从民族国家到工业革命》,马百亮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5—597页。这就是韦伯为什么如此强调法律的基本背景,因为法治一直是“西方性”的根本属性。

统治不会自动实施,支撑统治或者完成统治指令过程的是韦伯最为重视的官僚制。这是理解韦伯的合法型统治的第二个支点。韦伯所讲的合法型统治,几乎是专门为官僚制量身定制的概念。

韦伯认为,合法型统治可以有极为不同的形式,然而“合法型统治的最纯粹类型,是那种借助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班子进行的统治”。[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5页。在韦伯看来,官僚制的最大优越性是其专业知识,“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意味着根据知识进行统治,这是它所固有的特别合理的基本性质”同上书,第250页。。韦伯进而认为,官僚制推动或者带动了所有其他领域的团体组织形式的现代化,因而,官僚制是组织社会的中枢机制。

把合法型统治的两个支点结合起来,我们就会明白,在韦伯那里,合法型统治其实就是对以理性法律而组织起来的高效率政权的信仰。第一,合法性是一种关于服从的信仰,即服从统治是因为其产生和行使权力的过程都是合乎法律程序的;第二,之所以信仰基于法律而产生的统治,是因为这个统治(即政权)能以官僚制的形式高效地把国家、社会组织起来。这样,在韦伯那里,合法性信仰有两个关键词:法律性和有效性,这是合法性信仰的来源;第三,不得不说,韦伯的概念带有典型的精英主义色彩,所谓的服从只是官僚制中行政官员对统治者的服从,却忽视了人民的权利,即不讲人民为何服从,要知道韦伯所处的时代已经是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下的大众民主的高峰期。

熟悉韦伯著作的人都知道,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并不注重民主选举的作用,认为它只能服从强大的官僚制的主宰。韦伯选择在两种语境下论述选举与合法性的关系,而且两者都是负面意义上的。一是魅力型统治者为了更加强化被统治者的认同而进行的“平民表决民主”,如独裁者暴力夺权之后的平民表决;二是美国式的被选举产生的官员,但其专业知识和效率远远不如采取官僚制办法任命的官员组成的行政机构,“采用选任的官员班子一般不会达到技术上的高效益”[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97—300页。

韦伯深谙治国要道,其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把国家有效地组织起来,这是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为此韦伯才说官僚制是合法型统治的最纯粹的组织形式。如果统治无效,一切就都是空谈,更谈不上对它的合法性信仰。

今天炙手可热的合法性概念曾一度沉寂几十年之久,其激活者是冷战高峰时期的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他将选举授权的形式纳入合法性概念。然而,前后两个概念的意涵已经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