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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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览

第一节 国土与人口

一 地理位置和国土面积

比利时位于欧洲西北部,地处北纬49.5°~51.1°(相当于我国黑龙江省爱辉县的纬度),东经2.5°~6.5°。在时区方面,比利时位于东一区,我国位于东八区,所以北京时间比该国时间早7小时。由于比利时实行夏时制,所以夏令时两国时差为6小时。比利时西北部临北海,隔英吉利海峡与英国相望,北部与荷兰接壤,东部与德国、卢森堡为邻,南部和西部与法国相邻。比利时的边界线总长为1444.5公里,其中海岸线65.5公里,与荷兰交界449.5公里,与德国交界161.5公里,与卢森堡交界148公里,与法国交界620公里。

比利时国土总面积30528平方公里。在欧盟各国中,除卢森堡之外,比利时是国土面积最小的国家。

二 地形与气候

比利时地势东南高西北低,西北部是低地平原,中部是丘陵,东南部是阿登山,平均海拔250~260米。地形以平原、丘陵为主,约占国土面积的3/4。全境地形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沿海及内陆低地。包括北海沿岸及北部地区。基岩由白垩纪和第三纪沉积岩构成,地势向西北平缓下倾,上覆未固结的河成、海成和冰川沉积物,海拔0~50米。由海向内陆呈带状分布:海滨沙丘带,沿海岸线延伸,宽1.5~2.5公里,高9~18米,最高达30米,潮涨受淹,潮退时最宽达3.5公里;沙丘带内侧是圩田带,略高于海平面,原为泥炭沼泽、潮湿黏土,后经围海排水,辟为农田,最宽达20公里左右;圩田带东接弗兰德沙质平原,系河流冲积而成,海拔50米以下,中世纪以来便被开垦,平原上散布着蚀余丘陵,海拔150~170米;与蚀余丘陵相连的东北部肯彭沙质丘陵地,过去是沼泽地和灌木丛生的荒原,现在大片土地已被辟为牧场、农田,有些地区种植了速生针叶林。20世纪发现煤矿,随着采煤业的兴起,该地区发展为工矿区。

中部平原、丘陵区。在沙质平原和阿登高原之间,被斯海尔德河及其支流切割,地表呈波状起伏,北部海拔为80~100米,往南渐递升高达180~200米,土壤肥沃,是全国农业最富饶的区域。桑布尔-默兹河谷地则组成中部平原的南缘地带。

东南部高原。位于桑布尔-默兹河谷以南,是海洋运动形成的孙德罗兹高原和阿登高原。前者由坚硬砂岩组成的山岭与石灰岩和页岩构成的谷地交错分布,波状起伏,海拔200~350米;后者久经侵蚀,被河川纵横分割很深,呈断块桌状高原地貌,海拔360~460米,森林密布。邻近德国边境的博特朗日山海拔694米,为全国最高点。

比利时境内河网稠密,属大西洋水系。埃斯考河(Escaut)、默兹河(Meuse)和伊泽尔河(Yser)是流经比利时的三条主要河流,均源于法国。埃斯考河流经国境西北部,境内流程200公里,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一半;主要支流有莱厄河、登德尔河、鲁珀河;干流沿途地势低平,河岸筑堤防潮,可通航,涨潮时,大型海轮可上溯安特卫普,年平均流量约100立方米/秒,主要靠雨水补给。默兹河由法国蜿蜒北流穿越阿登高原,至那慕尔接纳桑布尔河,转为东北流向,过列日,经荷兰入北海,境内流程183公里,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2%;河道较浅,辅以堤坝和水闸,可通航。伊泽尔河流经比利时北部,注入北海,境内流程50公里。埃斯考河和默兹河支流众多,共有50多条,遍布全国各地。

比利时地处中纬度大陆西岸,属温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气温为10℃,年降水量为750~1000毫米,霜冻期约60天。1月份平均气温为2.6℃, 7月份平均气温为17.1℃,四季多雨。由于距海远近、不同海拔高度不同,比利时的气候有地区差异。西北半部深受大西洋影响,海洋性气候明显,冬季温湿多雾,沿海1月、2月平均气温为3℃,中部为0℃左右;夏季稍暖,7月平均气温为19℃左右;年降水量为700~900毫米,全年霜期有50多天,降雪日有10天左右。东南半部海洋影响减弱,气温的季节变化较大,阿登地区位居内陆,海拔高,1月平均气温为-1℃;夏季凉爽,7月平均气温在14℃左右;年降水量达1200~1500毫米,为全国降水最多的地区,雨日为200天,霜期为100~120天,降雪日有30~35天。

三 行政区划

由于语言和民族的原因,比利时的行政区划较为复杂,全国分为4个语言区(布鲁塞尔市为双语区)、3个行政大区、10个省,辖589个市镇。其中语言区与行政大区有相互重叠之处。首都为布鲁塞尔。

4个语言区包括法语区、弗拉芒语区及德语区,布鲁塞尔市则为双语区。语言区政府主要负责本区的文化、教育事务。

3个行政大区是主要的行政区划,分别是:北部荷兰语族聚居的弗拉芒大区,南部法语居民聚集的瓦隆大区,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则位于中部偏北,为法语和荷兰语的双语区。

全国共分为10个省,分别是:东弗拉芒省、西弗拉芒省、安特卫普省、林堡省、荷语布拉班省、法语布拉班省、列日省、卢森堡省、埃诺省、那慕尔省。

除首都布鲁塞尔外,主要城市有:安特卫普、列日、根特、沙勒罗瓦、那慕尔、布鲁日、蒙斯市等。

四 人口与民族

1.人口

比利时的人口为1115万人(2014年统计)。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333人/平方公里,是欧洲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在安特卫普-布鲁塞尔-根特经济发达的三角地带,人口密度达600人/平方公里以上。三个大行政区的人口分别为:弗拉芒大区641万人,瓦隆大区357.6万人(包括讲德语的7.5万人),布鲁塞尔首都大区116.3万人(见表1-1)。10个省的人口分别为:东弗拉芒省136.1万人,西弗拉芒省112.8万人,安特卫普省164.3万人,林堡省79.1万人,荷语布拉班省101.4万人,法语布拉班省34.9万人,列日省101.9万人,卢森堡省24.6万人,埃诺省127.9万人,那慕尔省44.3万人。

表1-1 比利时全国及大区人口

资料来源:比利时经济信息统计总署。

比利时人口地理的特点是人口密度大、城市化程度高、城乡差别不明显。农村人口密度也超过100人/平方公里,但各项服务设施完善,离城市不远。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比利时的城市规模比较小,其相互间的差距也不大。

关于人口增长的趋势,1856年比利时全国人口调查结果为452.9万人,到1956年达895.1万人,在100年里几乎增长一倍。但近30年来,比利时人口增长缓慢,加之外来移民数量有限,人口增长率已接近于零。此外,比利时的人口年龄结构趋向老龄化,65岁以上的老人在2014年已占全国人口的17.9%。另外,人均期望寿命有所增加,2000年为77.8岁,2013年上升到80.5岁(见表1-2)。

表1-2 比利时人的平均寿命

资料来源:比利时经济信息统计总署。

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比利时城市人口比例不断增加,20世纪80年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利时全国20万人以上的城市有布鲁塞尔(95.9万人)、安特卫普(46.5万人)、根特(23万人)、沙勒罗瓦(21万人)和列日(20万人)。10万人以上的城市有10个,其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4。

2.民族

比利时居民主要由弗拉芒族和瓦隆族构成,其划分主要以语言为标准,其中弗拉芒族占57%,瓦隆族占32%,分别讲荷兰弗拉芒语和法语,此外还有约1%的居民是讲德语的日耳曼族。弗拉芒族主要分布在北部和西北部四省;瓦隆族居住在西南四省。居中的布拉班省为两大民族混居区,被分为荷语布拉班省和法语布拉班省。少数日耳曼族分布在东南部边境地区。

弗拉芒族(Flamands),亦称“弗兰德人”,因居住在弗兰德(亦称“弗拉芒地区”)而得名。约有710万人,在比利时有630万人;其余分布在荷兰和法国等国。属欧罗巴人种。使用弗拉芒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信奉天主教。弗拉芒人的族源与荷兰人基本相同,主要由弗里斯人、法兰克人、撒克逊等古代日耳曼部落和克尔特人结合而成,为中世纪尼德兰南部居民。16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中,北部居民由天主教改宗基督教加尔文派,脱离西班牙,建立荷兰共和国,发展成为荷兰人。尼德兰南部的居民仍处于西班牙统治下,继续信奉天主教,逐渐发展为弗拉芒人。在西班牙之后,弗拉芒人又相继遭受奥地利、法国的统治。1815年拿破仑失败后,归属荷兰。1830年,大部分弗拉芒人与瓦隆人共同建立了比利时王国,但仍有部分弗拉芒人留在荷兰和法国境内。弗拉芒人所在地区的经济比较发达,历史上以生产呢绒、麻纺、陶瓷著称,现今主要有造船、炼油、冶金、采煤、热带产品加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等。该地区的文化也十分发达,尤以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艺术驰名。

比利时的瓦隆族(Walloons)有350万人,分布在布鲁塞尔以南地区。另有约20万瓦隆人散居在法国东北部,以及美国、加拿大和扎伊尔等国。属欧罗巴人种,使用法语,属印欧语系罗曼语族,信奉天主教。

瓦隆人的族源与法兰西人相近,其先民主要是罗马化的别尔格人,并吸收有法兰克人的成分。公元前5世纪前后,在现今比利时地域上居住着属于克尔特部落群的别尔格人。公元1世纪后,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他们和法国地域上亦属克尔特部落群的高卢人一起,接受了罗马文明,被完全罗马化。公元3世纪以后,他们同化了进入当地的法兰克人,同时也受到法兰克人的影响,因此在语言和文化上,瓦隆人和法兰西人大体一样。瓦隆语是法兰西语北部方言中的一种。17世纪一度得到发展,后来逐渐被标准的法语取代。

公元5世纪后,瓦隆人所在地区臣属法兰克王国。9世纪查理曼帝国分裂后,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4世纪末,大部分地区为勃艮第公国所统一。此后,该地区辗转处于西班牙、奥地利和法国的统治之下。拿破仑一世被打败后,该地区于1815年划归荷兰。1830年,瓦隆人与弗拉芒人联合,终于建立独立的比利时王国。瓦隆人所在地区的制造业比较发达,他们中的95%是城镇居民,多从事采煤、冶金、机器制造、化工等行业。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3/4,以养牛、猪为主。农作物有小麦、大麦、马铃薯等。

此外,生活在比利时的少量德意志人系古代日耳曼人的后裔,根据《凡尔赛协约》,于1919年并入比利时的恩庞和圣维茨地区。

五 语言纠纷

比利时是平等均衡地使用两种官方语言的国家。比利时的语言问题不仅在欧洲,而且在全世界都显得非常特殊。一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受到语言问题的影响,比利时经常出现动荡,政府多次陷入危机。比利时通过多次修改宪法和调整语言政策,基本平息了社会政治危机,最终使国内局势转为平稳,国家统一得以维护。

1.语言状况和语区划分

比利时东部和东南部与德国和卢森堡相邻,西部和南部与法国交界,北部与荷兰接壤,西北隔多佛尔海峡与英国相望。在全国1000多万人口中,讲荷兰语的弗拉芒地区630万人;讲法语的瓦隆区350万人(其中包括讲德语的69万人);使用法、荷两种语言的布鲁塞尔区110万人,其中约75%以讲法语为主,约25%以讲荷兰语为主,多数人能使用法、荷双语(见表1-3)。比利时讲荷兰语的主要是弗拉芒人,讲法语的主要是瓦隆人,讲德语的是德意志人。官方语言为法语和荷兰语。

表1-3 比利时民族、语言、信仰状况

资料来源:http://ethnisme.ben-vautier.com/analyses/stat/belgiquetab.html。

弗拉芒人和瓦隆人是比利时主体民族。弗拉芒语实际上是一种荷兰语,因分布在不同的政治实体中,所以习惯用不同的名称。弗拉芒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西支,原是比利时北部弗拉芒地区的方言。17世纪,荷兰北方七省独立,并成为欧洲最具实力的殖民国家。留在尼德兰南部的居民仍在西班牙统治之下,逐渐发展成弗拉芒人。由于长期的独立发展,加上两地经济、文化和宗教的不同,最终形成弗拉芒人和荷兰人之间的差异。在比利时能讲规范荷兰语的人较少,而讲弗拉芒语即荷兰语南部方言的人很多。弗拉芒语还有东、西两种方言或土语的差别。随着弗拉芒语在比利时地位的提高,以及本身规范化的要求,加上比、荷两国之间的频繁交往和传统联系,弗拉芒语和荷兰语的差别越来越小。从20世纪30年代起,弗拉芒语逐渐规范为荷兰语。

瓦隆人主要使用法语,有时也叫瓦隆语。瓦隆法语属于印欧语系罗曼语族,系法国北部的一种方言。瓦隆人与法兰西人同源且宗教、文化基本一致。瓦隆法语曾是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主要分布在比利时南部四省和首都布鲁塞尔地区。

生活在恩庞和圣维茨地区的少量德意志人讲德语。德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比利时的德语属低地德语。德语区成为比利时法定的四大语区之一,重要的法律文件等都有德文译本。法律上保证了德语是该国德语区教学和行政用语。

此外,一些比利时人在某些地区和场合还使用一些地方语言。比利时的地方语言主要有西部弗拉芒语、布拉班森语、林堡语、卢森堡语、瓦隆语、皮卡德语、洛林语和尚普努瓦语8种。其中前四种属于日耳曼语族,主要分布于北部的弗拉芒语区;后四种属于罗曼语族,分布于南部的瓦隆语区。地方语言主要在家庭、亲朋好友、小社区及非正式场合使用。

按照语言划分行政区域并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是比利时国家语言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宏观上看,比利时的语区可分为南北两大部分,即北方的荷兰语区和南方的法语区。这条语言分界线东起林堡省的马斯特里赫特,西至西弗拉芒的伊伯尔。从微观上可分为四部分,除了上述两大语区外,还有布鲁塞尔双语区和德语区。布鲁塞尔双语区位于南北语言分界线北侧中部,即荷兰语区内;而德语区是在该分界线南侧的东部,即法语区列日省的恩庞和圣维茨地区。

1970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比利时分为四个语区,即法语区、荷兰语区、布鲁塞尔的双语区和德语区;王国的每个市镇分属上述四种语区之一;四大语区境界的变更须经议会两院各语言集团的多数票通过,而且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总和须达有效票的2/3。

2.语言使用情况

作为官方语言,法语和荷兰语使用范围较广,通用于议会、行政、司法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在议会,各种法规的表决、批准、颁布和出版均用法、荷两种语言。参、众两院各党派席位中,法、荷两种语言集团的党派人数占多数。国家公务员处长或处长以上的官员,包括首相、大臣,主要来自法、荷两种语言集团,并都使用法、荷两种语言,而且使用两种语言人员的比例应是均等的,如现任政府大臣均来自两个语言集团,各占一半。另外,来自两个语言集团的公务员的比例也是基本相等的。军队中的官兵以及军队的教育、指挥、行政和管理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随着荷兰语地位的提高,军队尤其重视使用标准的荷兰语,避免使用地方语。德语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官方语言,但宪法以及有关重要法规亦均译成德文。

比利时最高法院和布鲁塞尔的上诉法院进行的上诉、审判、裁决等法庭程序均使用法、荷两种语言,其他司法机构则使用所在地区的语言。如弗拉芒地区使用荷兰语,瓦隆地区使用法语,德语地区使用德语。

语言均衡原则在社会和文化生活中也有充分体现。在比利时,货币、邮票、商标、路标等均使用法、荷两种文字。在宗教活动中,布道、讲经、礼拜等宗教活动也是如此。教育系统从小学到大学形成法、荷双语教学体系。弗拉芒地区的各类学校一般用母语荷兰语授课,但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瓦隆地区则用法语授课,第二语言必须是荷兰语;德语地区的初等教育用德语授课,第二语言必须用法语;布鲁塞尔地区各类学校均用法、荷两种语言。

比利时通讯社使用法、荷两种语言发布新闻。国家广播局的广播电视节目都用法、荷两种语言播放。尽管1960年以后,广播电视台分别隶属地区政府,但仍用法、荷两种语言播放节目。比利时全国30多种日报、1000余种周报和1000余种其他期刊绝大多数用法、荷两种文字出版,有少量用德文出版。

3.弗拉芒运动

比利时的弗拉芒语(荷兰语)之所以从地方语言上升为官方语言,这是与弗拉芒民族意识的提高以及弗拉芒地区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19世纪30~80年代,比利时的经济发展较快,但南北发展不平衡。南方工业化程度远高于北方,发展速度也很快。而在政治上,人口占少数的南方瓦隆人在政府、议会、军队、教育等重要部门一直占绝对多数。瓦隆人讲的法语当时是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而人口占多数的弗拉芒人讲的荷兰语却地位低下,使用范围狭窄。弗拉芒地区的精英和上层也都讲法语。当时流行的一种说法是:“法语用于客厅,荷语用于厨房。”这反映了两种语言的地位差异。南方瓦隆人在语言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越来越引起北方弗拉芒人的不满。于是便兴起了一场旨在争取弗拉芒语(荷兰语)成为国家官方语言的弗拉芒运动。

弗拉芒运动得到广大群众和知识分子的支持,也受到一些弗拉芒民族资产阶级的拥护。1893年建立的普选制度为弗拉芒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无论是哪一党派,要想获得足够的选票,就不能不考虑弗拉芒人的要求。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1898年弗拉芒语(荷兰语)终于同法语一样获得了比利时官方语言的地位。

随着弗拉芒人及其语言地位的逐步提高,弗拉芒运动开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20世纪60年代弗拉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其经济实力超过了瓦隆地区,从而为加强荷兰语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几十年来,经过示威游行、罢工罢课、政府危机,以及颁布法令,荷兰语言文字得以在弗拉芒地区并在国家政府、司法、军队和教育等各个部门广泛运用,荷兰语的地位空前提高。与此同时,弗拉芒人在议会、内阁各个重要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都得到了相应的席位和职位。

弗拉芒运动在争取平等的过程中也出现过过激行为,对国家统一和国民团结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随着弗拉芒运动的发展,瓦隆地区曾出现具有自治倾向的所谓“瓦隆运动”。这一运动旨在扭转瓦隆地区衰落的经济,争取实行联邦制。瓦隆运动没有产生像弗拉芒运动那样巨大的影响。不过该运动提出的争取自治和联邦制的口号,却在弗拉芒地区引起了反响。70年代瓦隆地区终于得到自治权,90年代比利时实行联邦制。

4.语言法规与语言变迁

由于比利时的语言冲突频繁,语言问题非常敏感,国家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比利时制定的语言政策法规的数量堪称世界之最,这些法规涉及语言文字的地位、使用范围,有的还涉及个人的使用。

1830年比利时独立后,临时政府首次正式确定法语为官方语言,并规定:官方报刊刊登法律条文不得使用荷兰语和德语。这种状况持续了近半个世纪。1873~1878年的法律规定,允许在弗拉芒地区的公共事务、法庭程序及中等教育中使用荷兰语。1898年,议会经过激烈辩论后终于承认荷兰语的官方地位。从此,一切法律均须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表决、批准、颁布和出版。1923年规定把早期的法规、法令译成荷兰文。1967年修订后的宪法承认荷兰文宪法的有效性。从1878年承认荷兰语的官方地位到确认它的有效性,经过了近百年的历程。1935年之前,法语一直是众议院议会辩论的主要用语。1888年之前没有一个议员在议会用荷兰语辩论。但到1940年,讲荷兰语的众议员占到48.4%, 1980年占55.4%。1988年,212名众议员中讲荷兰语的议员占58.5%。现在,比利时议会讲法、荷两种语言的议员比例基本均等。

从1970年起,法律保证内阁成员均等使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除首相外,两个语言集团的大臣名额必须均等。1933年,政府决定按语种来划分公务员,把讲法、荷两种语言的公务员分别注册。1963年,有关公务员职位按语种分类的法令条款正式出台。依照语言平等原则,规定处长或处长以上职位的比例:讲法语的人占40%;讲荷兰语的人占40%;讲法、荷双语的瓦隆人占10%;讲荷、法双语的弗拉芒人占10%。处级以下的公务员职位按每个语区部门工作的重要性来决定,但基本原则还是保持法、荷两种语言基本均衡。这种用语言来划分公务员职位、将语种与职位挂钩的政策,对双语地位的提高和双语的使用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这一法规的影响,从1963年起,国民教育和文化部一分为二,分别处理法、荷两种语言和语区的事务。

1878年以前,法语在军队里占统治地位,军官都讲法语。到1964年,讲荷兰语的人只占将军的3%,校官的16%,低级军官的41%。随着议会、政府等部门里讲荷兰语人员的增多,1982年,将军中讲荷兰语的占49%,校官中占57%,低级军官中占60%。随着众多讲荷兰语的弗拉芒军官的提升,荷兰语的地位提高了。

中等以上学校1883年以前的教学语言是法语。1932年7月法律规定荷兰语是弗拉芒地区的教学语言,法语为瓦隆地区的教学语言。1930年以前没有一所大学用荷兰语教学。1930年,根特大学率先使用荷兰语进行教学。1963年7月新的教育法规定,小学五年级可以讲授第二语言,但第二语言在荷兰语区为法语,法语区为荷兰语。德语区比较特殊,德语学校为法语,法语学校为德语。

语言地位变化较大的数布鲁塞尔首都地区,该地区19世纪以前是使用荷兰语的单语区。由于法语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并且是当时比利时的唯一官方语言,导致布鲁塞尔使用荷兰语的人数逐渐减少,讲法语的人数则不断增多,曾一度成为法语占绝对优势的地区。随着弗拉芒运动的发展,荷兰语在首都的使用逐渐恢复。现在,布鲁塞尔地区讲法语的人口占75%,讲荷兰语的占25%。

比利时宪法有关语言问题的修订分为四个阶段。1873~1891年,承认荷兰语是弗拉芒地区的官方语言,继而承认是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从此,比利时成为拥有两种官方语言的国家;1921~1938年,开始实行按语区分治,即荷兰语用于弗拉芒地区,法语用于瓦隆地区,法、荷双语用于布鲁塞尔首都地区;1962~1973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语言使用的边界,即明确划分了4个语区,除上述3个地区外再加上德语区。同时实行地区文化自治;1980~1994年,实行地区化和联邦化。

修订后的语言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官方语言与其他语言的关系。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官方语言和4个语区的地方性官方语言;鼓励使用官方语言,对非官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采取自愿原则。②语言区域化与跨语言边界地区的关系。其中规定按照4个语区实行地方行政管理,加大语区的自主行政权力,以达到社会语言交际固定化的目的。但承认跨语区的边界市镇的居民享有使用其语言进行行政服务的权利,这些便利条件是有限度的或过渡性的(如夫隆各市镇和布鲁塞尔外围的6个市镇,这里讲法语的居民占多数,但都归到了荷兰语区)。③有关语言使用权利和反对语言歧视的法规。其中规定尊重个人和少数群体使用其语言的权利,反对语言歧视。宪法允许个人把语言歧视案例向仲裁法庭上诉。④有关语言能力的政策。多语化和区域化语言政策使得行政官员的语言能力问题突出起来。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官员应熟悉其选区的语言知识,否则将被调离。比利时除了有联邦和大区议会及政府作为语言立法和执行机构外,还建立了专门研究语言政策法规和监督实施的机构。

教育语言是比利时语言政策中最敏感、最重要的部分。在历史上,比利时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和冲突。目前比利时已经形成了官方语言和地区官方语并举的教育语言政策。

首先,比利时实行以母语为主的教学语言政策,规定按社区分别使用不同的教学语言,即瓦隆地区使用法语,弗拉芒地区使用荷兰语,德语地区使用德语,布鲁塞尔首都地区使用法、荷两种语言进行教学。法规还规定实行双语教育:瓦隆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荷兰语,弗拉芒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德语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布鲁塞尔地区则是法、荷双语教学。此外,关于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比利时规定教学用语一般用标准的法语、荷兰语和德语,但一些学校也可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进行教学。1982年,法语区行政当局决定,允许在法语学校使用瓦隆语、皮卡德语和洛林语教学。此外,为从组织上保证法、荷语言教育的均衡发展,比利时国民文化教育部实行权力下放后则由语区文化委员会管理。尽管仍有不少比利时人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但由于国家和地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标准语,官方语言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使用人数逐步增多。

此外,比利时各级政府还十分重视语言的规范和标准化。它们规定以法国的法语、荷兰的荷兰语和德国的德语为标准,规范本国和社区的官方语言。1980年,比利时与荷兰订立《荷兰语联盟》,该项举措促进了弗拉芒语和荷兰语的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政府还参照有关国家的语言法规来制定本国法规。军事当局为规范军队语言,提高战斗力,还在军队开展了不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活动。

5.存在的问题

尽管比利时为解决语言矛盾付出了长期和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语言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劳永逸,它在比利时仍然存在。

首先是荷兰语与法语矛盾的新变化。昔日处于劣势的荷兰语现已成为优势语言。讲荷兰语的人口数及人口出生率均高于讲法语的人口,原来经济落后的荷兰语区现已赶上并超过了法语区。昔日工业最发达的法语区如今则沦为经济落后地区。面对这种优劣大转换,荷兰语集团要求得到更多的权力和优势,法语集团则希望保持昔日的权力和优势。两大语言集团的矛盾形式虽不同以往,但离心倾向却依然存在。

其次是永久性的语言区划分与发展变化的语言之间的矛盾。把语言按地区固定下来的政策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夫隆地区的法语人口已经增长,但法规仍将该地区划入荷兰语区的林堡省,而不划入布鲁塞尔双语区,从而给该地区的法语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再次是强调语言区文化自治不利于国家统一。各语言区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多强调地方文化,而忽略统一国家的文化。法、荷两个语言集团各自为政,这种倾向不利于比利时的民族和睦、国家统一和国家文化的形成。

六 国旗、国徽、国歌、国花

比利时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15∶13。旗面从左到右由黑、黄、红三个竖长方形相连构成。黑色是庄重而具有纪念意义的色彩,表示悼念在1830年独立战争中牺牲的英雄;黄色象征国家的财富和畜牧业与农业的丰收;红色象征爱国者的生命和热血,还象征独立战争取得的伟大胜利。

比利时国徽分为大小两个版本(见图)。大版本国徽为斗篷式。国徽中心图案是一头站立在黑色盾徽上的雄狮的图样。这头狮子被称为“比利时狮”(拉丁文:Leo Belgicus),是比利时的国家象征。其后为交叉的君王节杖,它象征皇室的威严和权力。盾徽周围是装饰华丽的首任国王利奥波德的勋章裢带环绕;两侧各有一只举着国旗的狮子,另外,在国徽中,有一件象征君主国体的红色上衣。在这件红色上衣的顶端,有一顶皇冠。饰环之下悬挂着一枚利奥波德勋章,后面有标志皇室权位与正义的金色节杖;上面饰有一顶华美的王冠。

国徽顶端的9面旗帜分别代表比利时王国及其各省(1995年后新建的两个省不包括在内)。国徽基部的红色饰带用法语和弗拉芒语书写着民族格言:“团结就是力量”。这个版本的国徽在1837年5月17日开始使用。

比利时的国歌为《布拉班人之歌》,有法语、荷语和德语三种版本。该歌曲产生于1830年8月的布鲁塞尔起义,由于布鲁塞尔属于布拉班省,所以被命名为《布拉班人之歌》。比利时独立后,将这首歌作为国歌,并建立了布拉班人纪念碑,将歌词刻在碑上。

比利时的国花为虞美人。比利时人民喜爱姹紫嫣红的虞美人,把它作为自己的国花。虞美人属罂粟科,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本观赏植物,原产于欧洲大陆温带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