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中国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牢笼的尝试
台湾地区学者龙应台曾说,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然而,我们的老百姓一度不曾有这样的认识。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中,权力都集中在君王手中,这种专制制度让权力过分集中,使得本该属于人民的公共权力变成执政者的私权。同时,君王的权力无边无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王的权力没有任何规范和制约,由此,人民的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必然去处。然而,从中国古代政治历史的进化规律来看,古代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皇权监督制约机制,对皇帝专制弊端的矫正总是以外在的最激烈的战争形式进行,对皇帝专制权力的反抗也只表现为异姓皇帝之间的改朝换代,皇权专制本身并无本质的改变。而在近代中国,在西方思潮的影响之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临时约法》不仅对权力进行了划分,并且对权力进行了制约与监督,成为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和里程碑。作为辛亥革命的直接成果之一,虽然它存续时间不长,却对中国近代宪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它做出了中国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尝试,是中国宪治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临时约法》驯服权力的第一个做法是规定“主权在民,尊重人权”。在中国古代,权力一直被视为君王的附属品,认为是“天赋皇权”“皇权至高无上”,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又为皇权加上了一把厚重的枷锁。因此,古代权力的分配是极其不合理的,皇权过大无制约,百姓根本无权。这与西方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大相径庭。而在近代,随着中西文化的不断碰撞交融,西方思潮不断涌入中国,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逐渐散播开来。在宪法理论方面,洛克的“天赋权利”“君主立宪”主张,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民主共和”学说,都通过各种渠道逐渐进入中国思想界。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很好地把握住了这次思想碰撞的机会,他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即主权来自人民,归属于人民,所以在其“三民主义”理论体系中明确提出了“民权主义”。“民权主义”的内涵有两点:“主权在人民”和“直接民权”,正是在“民权主义”基础之上,《临时约法》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归属。《临时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此,权力不再专属于君王,而是成为了人民共有的公共权力。虽然,“人民主权”原则写进中国宪法时间晚于欧美,但是,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一个重大历史飞跃,它从根本上颠覆了两千多年来中国的“君主主权”传统观念,为近代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变革提供了法理基础。
《临时约法》中不仅颠覆了主权的概念,也透露着对人权的尊重。西方思想家们对“天赋人权”有着不同理解,但保障人权是基本共识。在西方人权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天赋人权”理论经过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确认,成为欧美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孙中山接受了“天赋人权”理论,并将“自由、平等、博爱”概括为“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临时约法》第二章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就是将“人权”理论和“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宪法化的直接体现。《临时约法》真正开启了用宪法保障中国人民基本权利的新纪元,这对长期奉行等差秩序观的中国社会是一次彻底的观念革命和思想洗礼。
《临时约法》驯服权力的第二个做法是规定“分权制衡,以法治国”。中国历代王朝都沿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对于权力的划分不明确,行政权和司法权往往混淆不清,再加上君主的独裁和权力监督的不足,就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为美国带来了民主的曙光,也给近代中国在权力配置上指明了方向。孙中山深受西方经验影响,在他主导的《临时约法》中鲜明地体现了权力分立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使得权力的划分与配置更加清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独立,又互相制约。这种牵制方式虽然源自西方,但是也有点类似于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互相调和,不偏不倚,三者之间处于一种持恒的状态。此外,孙中山还应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精心设计了防止袁世凯专政的制约机制。他把参议院设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必须经由参议院同意,对行政机关首脑的犯罪行为,参议院有权进行弹劾。而这一系列的权力监督和运行机制设计逐渐勾勒出了近代中国法制的基本轮廓,也成为民主共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临时约法》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与宪法同等职责,成为当时国内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这实际就是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而“宪法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核心。同时,《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订程序,确保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落实法治原则的体现。《临时约法》重新厘清了权与法的关系,打破了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中权大于法的历史格局,重新确立了法的权威性,初步尝试以法治国的理念。虽然说,这一时期以《临时约法》为蓝本勾勒出来的权力运行机制并没有发展起来,但它是一场制度的变革,是一次历史的跨越,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限制袁世凯野心的目的,为维护民主共和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临时约法》的颁行是中国近代宪治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制实践,它成功地将西方宪法理论转化为近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尊重人权、分权制衡、依法治国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人类政治法律制度总结、提炼出来的重要宪法理论,《临时约法》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些思想做了消化与吸收,最终将这些宪法理论转化为中国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它冲破封建的枷锁,推翻专制的思想,在法律上把主权还给了人民,使权力的运行实现了制度化,留下了对国家权力科学配置、实行监督制约的宝贵经验,开启了中国宪法史的新纪元。然而,《临时约法》历经数十载最后却归于失败,令人唏嘘,究其原因还是囿于国情限制,启蒙不足,民主政治的外部环境缺失,社会民众的自由民主观念薄弱,最终导致这部宪法处于虚置状态。如今,我们这个国家又经历了百年探索,对民主政治有了更完整也更深入的认识,决定要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道路,然而前路昭昭,从《临时约法》开始,一次次对民主政治的求索都将成为我们今天成功的宝贵财富。